第五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服从省调统一调度,按省调调度规程规定,安排运行值班,制定并上报发电和检修计划,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等方面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应严格服从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调度部门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其并网发电。
一)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二)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四)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五)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3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六)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七)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光伏电站解列。事故处理完毕,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恢复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的风电机组、逆变器不允许自启动并网。风电机组、逆变器再次并网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重新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估报告,在电网条件允许情况下,由省调下令同意并网后方可并网发电。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因欠缺高电压、低电压、零电压穿越能力等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的,自脱网时刻起该场站同型机组、逆变器禁止并网(风电机组单机容量1MW以下除外),直至完成高电压、低电压、零电压穿越复查改造,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该类风机、逆变器的高电压、低电压、零电压穿越能力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并网发电。
第二十八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并网点电压满足调度下达的曲线要求。当风电场、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当无功补偿设备的退出影响到并网点电压的调整时,在电网需要控制风电场、光伏电站出力时,省调优先控制其出力。
第二十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配备相应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满足动态响应30ms的要求,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子站,A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月投入自动可用率应大于95%。
第三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工作,避免因场站原因造成的集电线路、主变等设备的非计划停运。非计划停运包括保护动作跳闸及设备被迫停运。
第六章 自动功率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并网新能源场(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省调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功率控制系统功能应满足省调要求。对不满足要求,无法投入运行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当系统需要限制出力时,优先控制其出力。
第三十二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风电场装机容量小于3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0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值最大限值为3MW;新能源场(站)装机容量在30-150MW(含)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场(站)装机容量的1/3,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该场(站)装机容量的1/10;新能源场站装机容量大于150MW时,10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50MW,1分钟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为15MW。风电场因风速降低或风速超出切出风速而引起的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不予考核。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10%装机容量/min,允许出现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发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超出限值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省调要求通过功率控制子站实时上传场(站)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并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按照控制系统主站指令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在限电时段,实际发电与下发控制指令计划正偏差不超5%,否则,该时段调节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省调负责统计风电场、光伏电站因不跟踪主站指令而超发的发电电量,并在次月交易电量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六条省调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控制子站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上传数据(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准确率进行统计并纳入调电排序。
第七章 功率预测管理
第三十七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省调要求开展功率预测工作,保证功率预测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省调传送预测信息。
第三十八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系统必须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与电网调度机构的功率预测系统建立接口并运行于同一安全区。
第三十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的分月电量预测,每月20日前上报下月电量预测,每日9:00前上传未来1至3天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曲线和预计开机容量,每15min滚动上传未来4小时风电、光伏功率预测曲线和当前开机容量、延迟时间不大于30秒。
第四十条风电场短期功率预测月平均功率预测准确率应达到80%以上、合格率应达到85%以上,上报传送率应达到100%。光伏电站月平均预测准确率应达到85%以上、合格率应达到85%以上,上报传送率应达到100%。
第四十一条风电场超短期月平均功率预测第 4 小时的准确率应达到85%。光伏电站超短期月平均功率预测第4小时的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二条连续6个月中有3个月考核不满足要求的场站视为不达标,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准确率、合格率和传送率考评项得分均为0,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章 新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调根据月度发电计划确定的新能源接纳电量做好月度新能源消纳工作,根据新能源短期功率预测做好机组方式和发电计划调整,根据超短期功率预测做好日内机组出力调整,优先保证新能源消纳。
第四十四条省调根据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基础信息管理、安全运行管理、调度运行管理、自动功率控制管理、功率预测管理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四十五条 在确保电网和新能源场(站)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场(站)排序情况、月度交易电量、短期新能源预测、现货交易电量等做好新能源交易计划分解及日内出力滚动调整。
第四十六条 火电机组调电过程中,火电机组安排方式和最低出力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组织核定的最小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执行。
第四十七条发电机组依次按下列顺序参与调峰:
1)除保留的AGC火电机组外,其余火电机组均减至最低技术出力;
2)水电机组在不影响防汛安全和不弃水情况下停机参与调峰;
3)申请东北调控分中心给予调峰支援;
4)火电机组按照《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规则》进入有偿调峰辅助服务;
5)请示东北调控分中心同意,风电场、光伏电站参与调峰。
第四十八条网架约束原因控制风电、光伏发电的条件是:
1)省调监控的风电、光伏输送断面潮流超过电网稳定限值的80%;
2)断面内并网火电机组均减至东北能监局核定的最小技术出力;
3)东北调控分中心控制的断面,按照东北调控分中心运行规定和东北调控分中心调度员控制指令严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调根据新能源场(站)每日上报次日发电功率预测曲线及电网运行约束确定新能源接纳总体空间,并于每日18:00前下发至各新能源场(站)执行。日前新能源发电计划分配原则为:
1)分配参与短期市场交易(日前现货市场等短期交易)新能源场站的发电计划;
2)分配中长期市场交易(大用户直供、风电送华北、风电送北京等长期交易)新能源场站的发电计划;
3)分配特许权、清洁供暖等政府保证性政策的新能源场站发电计划;
4)按照新能源排序调电序位安排新能源厂站发电计划曲线。
第五十条省调根据新能源场(站)实时上报理论发电能力和可用发电能力,结合电网运行约束安排新能源接纳空间。日内新能源发电分配原则为:
1)按日前计划执行日前现货交易和日内现货交易(包括风火置换、省内实时获取用电的蓄热式电采暖等);
2)按日前发电计划执行中长期市场交易(大用户直供、风电送华北、风电送北京等长期交易);
3)按照日前计划执行特许权、清洁供暖等政府保障性政策的新能源场(站)发电计划;
4)按照新能源排序调电序位执行新能源厂站发电曲线。
第五十一条当日内实际可用发电功率高于日前预测功率时,高出日前预测按新能源排序调电序位增加新能源场(站)发电出力;当日内实际可用发电功率低于日前预测功率时,按照新能源排序调电序位依次调减新能源厂站发电空间、政府保障性政策的新能源场(站)发电空间、日前发电计划执行中长期市场交易空间、现货交易空间原则调电。
第五十二条省调负责开发和维护新能源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各新能源场(站)配合电网调度机构做好系统开发和维护工作。
作者: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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