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专项方案已经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已由省政府印发(浙政发〔2017〕39号),浙江省级电力市场设计建设工作已正式启动。按要求,现将审议通过的《浙江电力市场建设方案
再提取;
(三)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六)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单位劳动人事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并接受股东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执行劳动保护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三十八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以下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资产重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公司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所属单位和部门重要干部的任免;
(七)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
(八)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党组织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加强纪律检查,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五)宣告破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四十三条公司因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二)条以外的情形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同意,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经股东同意,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作者: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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