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易事特本次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对象均为购买、安装易事特分布式光伏电站,且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融资条件、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作对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本次易事特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对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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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静 刘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