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电网公司做代理
在计划电量体制下,发电计划电量的分配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考虑因素较多,中间过程很复杂,为了快速推动发电权交易上规模,可以暂不考虑对现有的计划电量分配方式进行变更,而是研究如何有效地促使发电企业在分配完成后将已分配到手的计划电量在发电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省内发电权交易普遍采用发电企业或者发电机组作为交易主体的形式,这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在报价过程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竞价,体现发电权交易的市场竞争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最终的结算过程,操作相对简单。
在跨省区交易平台上,直接组织发电企业进行发电权交易,能够有效突破跨省区壁垒,形成比较合理的价格信号。同时,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形式使得中间环节减少,开放度提高,很适于大型清洁能源发电或火电基地的电力外送。
然而,发电企业直接参与交易时常常仅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不会综合考虑本省区乃至区域的整体资源配置,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减排。而且在现有竞价平台上,要求不同省区间的发电企业直接进行交易难度较大,跨省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输电费用、网损费用,需要发电企业与各省级电网公司进行结算,现在的结算机制尚不能与这样的交易方式进行很好的衔接。因此,省区间发电权交易暂时不应采用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形式。
作为替代形式,可以由省级电网公司接受发电企业委托进行交易。具体操作方式为,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与作为购买方的省级电网公司直接在跨省区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作为出让方的省级电网公司再以挂牌交易等方式向本省区内的发电企业收购电量。
这种代理模式虽然开放性差一些,但可以方便地组织清洁能源发电富裕省区的“三弃”电量,将高耗能、高排放的小火电机组发电指标转让给有剩余发电能力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或低耗能、低排放的大容量火电机组。
鉴于当前西电东送的交易主体就是各省级电网公司,采用电网公司代理模式组织跨省区发电权交易并不存在技术和制度障碍,可以迅速推广应用。未来,当西电东送电力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合约转让与置换机制逐步成熟后,可以再将发电企业作为交易主体,以便更为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作者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电力经济及信息化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