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在已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主要依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对于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可本着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原则,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四、多措并举、厘清权责,保障基本供电服务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规定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后,配电区域内难免会存在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为确保权责清晰,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进一步指出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处置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实施办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尊重用户的选择,可维持原有供电方式不变,但该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增量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驾护航。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还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基本要求以及配电区域变更流程、擅自变更处理原则等做出了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配电区域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退出配电业务时应主动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国家能源局将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增量配电业务运营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力量一起,共同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向深入,确保增量配电网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使广大电力用户切实共享改革红利。
最后,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