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有哪些?
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国家层面政策文件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为示范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示范项目的供电范围,划分配电区域时应与其保持一致。
对于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就近消纳。
对于其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二是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三是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四是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五是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问: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即各地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确认。
配电区域划分的责任主体按照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推动改革的原则,经多次座谈研讨、征求多方意见后确定。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增量配电项目的供电范围可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确定。同时,鉴于目前各地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不统一,部分地区由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等单位开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划分工作,旨在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切实保障政策落地。
此外,为落实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实施办法》未限定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层级,给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空间,有助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科学高效开展配电区域划分工作。
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在增量配电业务推进过程中的哪个环节进行?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明确具有清晰地理边界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也就是说,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即明确增量配电业务的配电区域,也可以在增量配电项目的论证、业主确定、核准(备案)等环节中的任一环节明确其配电区域。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是对第十条的补充,旨在为项目业主已确定,但配电区域仍未明确的增量配电项目提供配电区域划分解决途径,即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提高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