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核发与配电区域划分是何关系?
答: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四条再次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将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为主要依据,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对于申请时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增量配电项目,本着切实推动改革的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可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根据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许可证具体颁发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问:配电区域划分后,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其运营权应如何厘清?
答:《实施办法》已明确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后,配电区域内难免会存在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在第四章首先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为确保权责清晰,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提出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处置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实施办法》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此例外只适用于专线(专变)供电的情况,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维持原有供电方式不变,且此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