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权威解读《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2018-04-24 21:00:25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问: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业务及售电业务提供商如何确定?
  答: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对于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可选择供电方式维持不变或是改由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配电服务。
  配电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其电量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
  同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应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问:《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何设定为2年?
  答:《实施办法》有效期的设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由于电力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入推进过程中,两年后面临的改革形势和重点任务较当前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届时可能需要对《实施办法》做出必要的修订。二是由于制定《实施办法》依据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有效期为3年,且为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故设定《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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