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国家先后推动了多能互补集成优化、“互联网+”智慧能源等各类示范项目。2017年7月《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国家以园区微网为落脚点,推进建设多能互补、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的新型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目前我国推动能源互联网和各类园区微电网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商业模式、市场机制及关键技术支持。本公众号特邀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刘敦楠副主任担任特约编辑,邀请来自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中电联技经中心、华北电力大学、中国电力科学院有限公司、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对《办法》中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各类园区微网试点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参考。
为进一步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国家能源局正式颁布了《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建设微型、清洁、自治、友好的并网型微电网,对外由统一运营主体负责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对内分布式电源向用户直接供电,建立购售双方自主协商的价格体系。”
1创新运营模式:“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
1一体化运营主体
在微电网“‘源-网-荷-储’-储”一体化运营的模式下,具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即微电网以整体形式(独立运营主体)实现与电网的网间电力电量交换,并利用储能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对内部的“‘源-网-荷-储’-储”“源-网-荷-储”优化,实现自我控制和离网自治管理。
统一运营主体对内组织分布式电源、储能和用户负荷之间的能源交易,通过统一协调、优化调度的手段,实现微电网内的自平衡;对外以整体形式与大电网之间进行电力电量交易,并实现大电网与微电网之间的网对网辅助服务。
图1 “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营模式示意图
2谁可以做运营主体?
《办法》中指出“微电网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作为选择微电网运营主体的手段,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合资公司等均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手段成为运营主体。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微电网内的运营主体具有唯一性。
3电网公司可否做运营主体?
微电网项目在运营主体选择过程中,强调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电网企业作为市场成员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但投资运营微电网项目应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2一体化运营主体对微电网内部的责任
1接入系统
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一体化运营主体作为微电网的运营者,具有负责协调电网企业,完成微电网接入系统的责任。
2调度运行管理权限
微电网内“源-网-荷-储”电力电量平衡和优化协调运行是运营主体的主要职责之一,其关键作用是保证微电网内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完成与外部电网的电力交换。《办法》中明确“微电网运营主体(或委托专业运营维护机构)负责微电网内调度运行、运维检修管理,‘源-网-荷-储’电力电量平衡及优化协调运行,以及与外部电网的电力交换。”一体化运营主体具有调度运行管理权限,通过控制分布式电源、配电设施、用户的运行状态,实现“源-网-荷-储”之间的协调优化。
3供电可靠性保障
一体化运营主体作为微电网的运营管理者,应负责保障用户用电的安全稳定,同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保证供电可靠性。《办法》提出“微电网运营主体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微电网的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且不低于同类供电区域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水平。”微电网的并网运行和电力交换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