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地面光伏电站用地管理
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的,应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得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盖度不高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建设地面光伏电站。鼓励使用沿海滩涂、废弃矿山等非耕地或劣质耕地资源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在不破坏种植条件、不改变农业生产现状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条件较差的一般农用地,主要包括常年弃耕且土地等级较低的耕地和新开垦水土条件较差的坡耕地等建设复合地面光伏电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等重要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建设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水域的,须实行占补平衡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符合农村道路认定标准的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复合光伏方阵采用租赁方式,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复合光伏电站建设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复合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上述要求,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工建设后,地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
四、强化地面光伏电站复合功能建设
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光伏组件覆盖密度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在水产养殖场所设置光伏组件不得影响水质、水产养殖和产品捕捞。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参与建设规模竞争时,项目业主需提交农(林、渔)光互补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并单独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农(渔)业公司,负责农(林、渔)业投资建设工作。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施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做好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质量管控。地面光伏电站需由属地发改部门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电站并网时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农林作物种植(渔业养殖)等工作。
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切实发挥项目综合效益。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地方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
大型火电厂场区内、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做复合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