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配套电网建设运行服务
各级电网企业应加大全省电网建设投资力度,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加强光伏接入条件和接纳能力分析,并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工作。各地地面光伏项目要及时做好与电网企业的衔接,确保及时并网。对列入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抓紧开展配套电网建设,确保项目及时并网。
丽水、衢州等电网相对薄弱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力度,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规模与电网接入的匹配,做好项目建设排序工作。对电力消纳困难地区,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与省电力公司充分衔接后,视情调整其年度建设规模。
六、加强项目开发监督管理
地面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前,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期间需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备案部门变更审核文件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变更原因视情削减当地下一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建设规模资格。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各设区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电站建设质量较差、农(林、渔)业实施不到位等企业,经核实后纳入地方光伏发电投资企业黑名单和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能源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地面光伏电站“多能互补”实施效果进行例行检查,农(林、渔)业实施效果较差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并网发电,“多能互补”实施效果突出的给予奖励。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整改。
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