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意见:配售电企业不得干预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其他售电企业

2018-05-04 12:46:40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江苏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电企业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在同一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参与交易。
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九)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十)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本监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市场风险防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电力调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电力调度计划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拓扑和系统参数的;

(八)未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机构履责的;

(九)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市场成员未按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报送和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江苏能源监管办可以给予提醒、约谈、责令改正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监管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监管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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