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关要求
自《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辅助服务季度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印发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2018年起,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半年为周期报送,即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1-6月份电力辅助服务情况报告、次年1月30日前报送上年7-12月份电力辅助服务情况报告,报送具体内容要求及附表不变。
附件:2017年四季度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