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 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

2018-05-24 17:33:54 太阳能发电网
5月2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地2018年将可再生能源要以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各省市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

附件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2018年度)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建设。

(二)公开竞争优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优选。

(三)接入消纳保障。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

(四)电价竞争确定。尚未配置到项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风电项目场址符合有关规划,不在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如涉及耕地占用税和林草土地,税费标准应合规合理。地方政府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

二、竞争配置风电项目类型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

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已与当地政府签署风电开发协议并完成测风评价、场址勘察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本地区相关能源规划的风电发展目标及年度新增建设规模,采用竞争方式对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进行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应优先纳入本地区年度建设方案。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含大型风电基地)

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风电项目,是指地方政府已组织完成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的场址区域,已商请省级电网企业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以承诺上网电价为重要条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

三、竞争配置要求

(一)参与竞争配置项目要求。已完成一年以上测风,经评价具备开发价值,所利用的土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应符合风电各项开发建设管理的要求和预警管理的要求。

(二)投资主体要求。具备基本的符合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具体条件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地方投资环境要求。参与竞争的项目,所使用场址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涉及一般耕地占用,林地、草原占用的收费符合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存在收取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资源出让金等费用的问题,地方政府无向项目摊派费用或强制采购本地设备等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的要求。

(四)项目接网及消纳条件要求。本地区无弃风现象或省级电网企业已出具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的意见,或者已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网及消纳能力的意见,参与竞争的项目具备接网和消纳条件。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接网及相关配套电网工程。

四、竞争配置程序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竞争配置,抄送国家能源局及相关能源监管部门。原则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二)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各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工作安排,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项目推荐上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加竞争配置。市(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推荐项目适用政策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优选工作。评审专家应从权威专家库中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示结果。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评审意见。各专家评审意见及结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应在门户网站公示。

(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公布竞争配置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确定各风电项目投资主体和规模,并将有关信息抄送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六)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抄送电价信息。按照竞争配置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将投资主体获得竞争配置的风电项目及其确定的上网电价及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对应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

五、竞争要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办法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方式,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企业承诺的上网电价不应高于项目所在区域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已开展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接入消纳条件。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小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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