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火电机组可放宽至 10 万千瓦,享有特殊政策的火力发电企业可根据意愿参与直接交易),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企业暂不参加直接交易。
4.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的项目不得参与;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5.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的准入按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交易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 10 个工作日公示后,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决定,并完成相关手续。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核实予以撤销注册。第十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向社会公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或电网企业购电,向电网企业购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行为,现阶段主要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力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销售给电力用户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并按受电地区要求参与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在省内和省间转让等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调度机构安排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双边协商交易应当作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 双边交易初步意向提交交易平台确认后,不得变更;通过挂牌、集中竞价形成的交易结果,一经系统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市场化合同(经安全校核)签订后,合同电量除通过市场化方式交易外,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总电量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企业、风电企业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保留在电网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交易长期稳定,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能力与用户需求应保持合理比例、基本匹配,避免出现非理性竞争。为调动发电企业积极性,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国家若出台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应事先与相关用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与代理用户的风险约定,并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合同期内,代理关系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不得同时参与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允许同时向售电公司购电。一个电力用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交易电量、电价应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机构备案。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三十一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尚未放开的计划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第三十二条 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不得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