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正式发布

2018-07-31 17:06:21 太阳能发电网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过±5%。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过±5%。
双方应在 3 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四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 月(季)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五条 每月(每季第三个月)前10日,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季)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季)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季)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季)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季)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六条 月(季)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月(季)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且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每月(每季第三个月)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季)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季)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季)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四)次月(季)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一条 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交易起止时间。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六十三条 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季)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季)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季)月(季)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第八节 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十五条 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区域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

第六十六条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主要包含网对网购售电交易、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水电减弃增发应急交易等品种。

第六十七条 网对网购售电交易是指售电和购电均由相关省电网公司代理的购售电交易。具备准入资格的省内大用户(包括售电公司)可以与省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也可以参与跨省区购电交易(售电方为省外电网企业)、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可参与外送电交易(购电方为省外电网企业)、跨省大用户直接交易、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市场交易。水电减弃增发应急交易按照《华中区域水电减弃增发应急交易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根据区域内各省内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跨省区电力交易可采取年度、月度和月以下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开展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等。

第六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市场成员,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双边协商结果需签订交易意向(协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集中竞价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跨省跨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闭市时间、交易相关方、交易执行时间;交易规模、交易曲线、交易方式;相关输电通道及其输电价和线损;违约和免责条款等信息。交易主要采取挂牌、集中撮合等方式,并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给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月度交易)或 5(年度交易)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返回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方通过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十条 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送出省可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可予以执行或者协商合同另一方回购。

第七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需优化电网运行方式,落实输电通道,保障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顺利实施。

第九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七十二条 拥有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作为出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转让电量可以是交易合同全电量,也可以是部分电量。

第七十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限于符合准入条件的同类市场主体之间(如用户与用户、发电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原则上按月度及以上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月度及以上开市),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需求开展月内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七十四条 交易方式以双边交易为主,也可采取挂牌等其他交易方式;转让合同周期可为合同全周期,也可以为部分周期。

第七十五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三)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特殊属性的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受让方应一并受让交易合同附有的电力(曲线)、交易电量月度分解以及其它条件。

第七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转让按照《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前述交易规则参加年度、月度的双边与集中交易。出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合同转让交易申请,交易机构审核是否符合转让要求,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以双边协商达成的交易,在当次交易开闭市期间,应通过电力交易运营系统提交意向协议。以集中交易方式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通过电力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包括拟出(受)让电量、出(受)让价格,并说明对应的交易周期。出让价格是指出让方出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受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受让合同电量的价格,出(受)让价格可为正值或负值。拟出让的非市场化电量和市场化电量应分开申报。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受)让电量进行安全


作者: 来源:华中能监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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