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该总量目标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基本依据。
(二)电网企业。
本《办法》中的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和配
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同时承担经营区保底供电服务,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区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级电力公司,称之为省级电网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称之为省属
地方电网企业。
(三)保障性收购。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前提下对全部可上网电量给予保障性收购。对存在电网运行和消纳制约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核定集中式风电(不含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简称“保障小时数”)。电网企业和其他购电主体应按照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收购保障性小时数内上网电量;对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国家组织的招标等竞争方式配置和平价上网示范等对全部可上网电量按照竞争定价或标杆上网电价收购(考虑技术原因等总计限电比例不超过5%)。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核算方法
2.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总量配额指标以及2020年预期指标
3.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年非水电配额指标以及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