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满足的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整改,则每月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考核。
(二)当并网光伏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变更通信运行方式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并网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三)并网光伏电站对接入电网通信系统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系统检修规定提前向电网通信主管部门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不足2万元按2万元考核。
(四)并网光伏电站通信设备故障,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不足2万元按2万元考核。
(五)因并网光伏电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进行考核,若有重复,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 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3%,不足1.2万元按1.2万元考核;
2. 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1%,不足0.4万元按0.4万元考核;
3. 造成任何一条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不足0.8万元按0.8万元考核;
4. 造成任何一条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1%,不足0.4万元按0.4万元考核;
5. 由于光缆、设备、电源等原因造成并网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5%,不足2万元按2万元考核;
6. 并网光伏电站在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时,任一条通信光缆引入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天考核3万元;
7. 并网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每天考核2万元;
8. 并网光伏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不足0.4万元按0.4万元考核;
9. 并网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超过1个月不处理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不足0.4万元按0.4万元考核。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电站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考核规则如下:
(一)并网光伏电站启动后应于每月5日18点前上报光伏电站运行数据月报,未及时报送和误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
(二)并网光伏电站启动后应于每月5日18点前上报光伏电站电网安全运行分析月报,未及时报送、误报、漏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
(三)并网光伏电站开展涉网试验后应在试验结束3日内上报测试结果确认单,应在检测机构出具正式试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试验报告,未及时报送,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九条 光伏电站可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形式提供调频服务,并根据交易结算情况获得补偿。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支持系统主站原因造成光伏电站无法上报数据或误考核可以申请免考。
第二十二条 光伏月度总考核费用按所有光伏电站上网电费的比例进行返还。
第i个光伏电站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式中, 等于所有光伏电站月度总考核费用(元); 为第i个光伏电站月度上网电费(元);N为当月所有光伏电站的总数。
第二十三条 光伏电站按照《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和《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承担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四条 光伏电站当月参与本细则得出的最终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Fi = Xi考核 + Ri返还 + Ri分摊
其中:
Fi:第i个光伏电站当月参与本细则得出的最终费用;
Xi考核:第i个光伏电站当月应考核费用;
Ri返还:第i个光伏电站当月应得到的返还费用;
Ri分摊:第i个光伏电站当月应承担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参与本细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光伏电站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对统计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光伏电站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运行情况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经山东能源监管办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