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应优先纳入电网规划

2018-12-14 10:04:16 太阳能发电网
四川省发改委、省能源局1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编制110千伏及以上非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负责编制110千伏以下本地的电网规划。跨省(区、市)电网规划和±800千伏及以上直流、1000千伏交流电网

二、规范前期工作

(一)已纳入电网工程规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核准支持性文件。跨省(区、市)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确认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

按照国家和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电网项目,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准的,由相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以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工程项目可不申请选址意见书;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电网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核准部门应在核准前征求县级及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预审面积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项目,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对四川省境内由省、市预审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再进行用地预审;涉及压覆矿产的线路,项目业主应主动取得与矿业权人路径协议;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电网工程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县级及以上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出具。

(三)纳入电网规划并编制完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电网项目,项目业主可以直接向具有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附送核准支持性文件,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具有核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视情况征求相关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22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州)的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的全省电网规划核准。35千伏及以下跨市(州)项目由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协商核准。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项目业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申请材料后需要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包括项目程序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关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节能标准、技术标准和投资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等内容。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咨询评估涉及内容有异议时,项目业主应根据核准部门认定的评估报告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投资主管部门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项目业主的任何费用。

(五)各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各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项目业主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作者: 来源:四川省能源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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