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嘎查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三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嘎查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嘎查村集体。嘎查村委会按照集体固定资产对电站进行管理。
第四条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五条光伏扶贫电站由各旗县政府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旗县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八条旗县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统一由该机构按照旗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划拨至惠及的贫困嘎查村。
第九条审批发放程序:
(一)按照旗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案,相关机构每季度制定收益分配计划。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惠及贫困嘎查村应得收益、场地租金、各类税费、运维、保险费用等。
(二)相关机构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经旗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季度分别拨付至惠及的贫困嘎查村。
第四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嘎查村集体经济,由贫困嘎查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第十一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贫困嘎查村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旗县扶贫部门备案。嘎查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包括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包括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包括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不得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重复。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指定或委托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旗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嘎查村建立台账。担负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相关机构,应在旗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旗县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第十五条自治区、盟市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各旗县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盟市、旗县扶贫办参照本办法,从实际出发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