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让企业活得更好,一个“活”字自然令人想起上世纪90年代曾风靡一时的新闻名篇《少数企业死不了,多数企业活不好》(詹国枢先生代表作),文章至今已20余年,但文章的主题与今天光伏行业面临的问题并不违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是坚持新发展理念恪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推动新型工业化、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从根本上说,企业的生死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是企业自身发展之使然。哈姆雷特那妇孺皆知的独白,而今同样在光伏行业隐然作响。
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不是为了让企业死掉。但不适应新政出台后的新形势,有的企业却真的难以为继。
国家发展光伏的方向坚定不移,对光伏发展的支持毫不动摇。“531”新政推出以来,无论是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强力发声,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推出的扶持措施,无不表明了支持光伏发展的坚定态度。
新政的正效应正在逐步显现。2018年上半年,光伏企业年报显示,多数企业净利增长,新政倒逼各企业加大“出海”力度,海外市场成为光伏企业新的增长极,尽管新政的影响或将持续释放,但是业界普遍认为新政给整个光伏行业带来的全面的整合和洗牌是积极和正向的。
去年前三季度,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创纪录的7.06亿千瓦,同比增长12%,其中光伏装机达到1.65亿千瓦,新增装机0.35亿千瓦,光伏电站不出所料地脚步放慢,新增1740万千瓦,同比减少37%,分布式同比增长12%,继续保持较快速增长。整个光伏行业呈现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的态势。
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着力扩大光伏发电消纳市场、减少弃光限电的专项行动收到成效。弃光现象明显缓解。去年前三季度全国弃光电量40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1.3亿千瓦时,弃光率3%,同比下降2.7个百分点。全国仅有3个省区弃光率超过5%。
即便如此,仍有光伏企业认为新政是“急刹车”,甚至认为造成了“车祸”,“损失数千亿”、产生了“系统性风险”云云。
事实是,这些声音无一不是基于对当下我国光伏产业蓬勃发展、领先世界这个基本事实的认知之上,无一不是建立在光伏产业“高歌猛进”、进中有忧的分析之上,无一不是建立在技术进步迅速、发电成本降低不仅要看齐煤电、甚至媲美水电的分析之上……
那么,我们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一个设备制造、系统应用已处于全球领先水平,从核心原材料到主要设备、主要产品、系统集成、规模均具世界第一的产业,还需要国家的补贴?一个发电成本低于煤电、比肩水电,未来数年有望成为“人类生产能源最低发电生产方式”的行业对国家几毛钱的补贴心心念念耿耿于怀?
当然,任何“新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具有实践和时间的属性,无疑都有其固有的不足。正如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所言“就历史经验论,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历史上一切已往制度俱如是,当前的现实制度,也何尝不如是?”。
“531新政”对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功效已显,无疑将持续发力,助推产业升级。但在出台过程中,前期调研可以更加深入周密,企业意见应更加广泛、充分吸纳,政策实际影响、企业必要的适应调整的考量以及对舆论引导等各个方面,可以考虑的更周全、做得更好,让新政的正效应发挥的更全面、更充分。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光伏产业也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实现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新时代光伏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必由之路。光伏高质量的发展应该是贯彻新理念的发展,是集约高效的发展,是优化协调的发展和改革创新的发展。
应该看到的是,这些年来随着光伏发电的迅猛增长,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严重的弃光限电问题;个别地区铺摊子现象严重,形成了新的产能过剩;光伏补贴压力日益加大,各种矛盾和问题愈加突出,与光伏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相距甚远。
推动光伏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决不是一个531新政就能解决得了,也远非企业的“你死我活”那样简单。还需要政策、体制、机制的综合发力,特别是企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光伏行业未来如何健康发展
首先,要加快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是推动光伏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实现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技术进步是核心要素。我国光伏行业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得益于技术进步,今后要顺利实现平价上网,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本的还是要靠技术进步。
国家层面要推出支持和鼓励光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举措,通过科技专项、专门资金进行扶持引导。发挥政府在推进能源科技创新方面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全力推动光伏产业技术革命。企业更要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作为专注点,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增强内生动力,提升竞争力。
第二,要强化市场监管。
取消补贴不是取消监管。新政的推出,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光伏的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的内生动力。随着补贴的取消,对无补贴的光伏项目发展,相关部门更应各负其责,特别是在总体规划和布局开发上要做到监管更严、更到位。
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光伏的规划监管,在规划制定时提出监管建议,协助主管部门结合能源、电力发展总体规划和电网消纳能力统筹科学开展规划制定;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的刚性;建立规划执行监管后评估机制,推动规划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滚动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强化对光伏产业运行监管,当前要着力解决好并网接入和弃光问题,提高光伏行业发展效益。
国家能源局对山东某市无需国家补贴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的回函表明,鼓励支持各地出台新的政策,但要“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
地方政府有了充分的权限组织无补贴项目的实施,并非各地可以任性而为,防止重蹈“一放就活、一活就乱”、“老问题没根治新问题又来了”的老路,更要杜绝“只放不管”的现象发生。
第三,降低非技术成本。
政策是决定非技术成本的关键。当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海外光伏的度电成本或光伏总标价非常低,但这些国际项目照样被国内企业拿到。同样是中国企业,采用中国技术、中国EPC、中国组件,为什么在国外的成本就比较低,而国内的成本就明显偏高?
有测算表明,非技术成本占包括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总成本的30%左右。非技术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成本、电网接入成本和土地税费等方面。对光伏来说,并网难始终是困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
曾有业内人士称,不要说电网不允许,单就在电网许可的情况下,并网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同样是一座高山。而光伏电站自建的输电设施,即便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回购政策,回购比率仍在个位数。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真正从为光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高度出发,构建健康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努力促进非技术成本的降低,给投资者未来可持续的市场发展容量。
能源监管机构应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监管,统一光伏并网接入标准,明确接入系统投资界面,督促电网企业出资建设外部接入工程,减轻光伏企业负担。加强光伏发电全额收购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加强电网建设,提高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加强光伏电费支付和补贴拨付监管,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结算上网电费并转付补贴资金。
第四,加快建立各类市场交易机制。
完善强制交易政策研究进程,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强制配额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水平,促进降低发电成本,进一步化解对补贴的依赖。
加快推进绿证强制交易工作,增加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促进补贴压力转移及利益优化分配。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切实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分布式光伏的规模控制适当放宽。
加快统一的碳排放市场建设,引导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碳资产并可以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对清洁能源发电创造新的收入渠道,缓解补贴缺口压力,同时综合考量光伏项目的建设时间、运行效益、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存量拖欠补贴发放时序,努力缩短补贴发放周期,使“531新政”的红利尽快惠及被拖欠的光伏企业。
“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531新政在取消补贴的同时为光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光伏行业完成“去产能”后,一批优质企业将会获得更大市场空间,推动主要设备价格下降,加速实现光伏平价上网。可以坚信,随着各方的综合施策,新政对光伏行业发展正向的倒逼效应将进一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