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算和结算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TMR)的电量数据等。网外发电企业送重庆电网电量计量点为省间联络线重庆侧,交易开展初期,送重庆电网电量暂取联络线计划值。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调将发电侧深度调峰交易执行结果传递至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负责出具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日和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第三十七条 辅助服务费用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市场主体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电费结算关系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八条 调峰市场结算信息分为日信息、月度信息以及年度信息,内容应体现所有市场主体的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情况,包含且不限于补偿/分摊对象、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机组深度调峰交易、启停调峰交易当日信息由重庆市调和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在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下三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各市场主体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市调、交易中心提出核对要求。市调、电力交易中心每日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四十条 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市场月度信息。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调峰市场年度分析报告,针对上一年各类调峰交易的执行、补偿、分摊以及市场监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市场监管
第四十二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信委对重庆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场交易主体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情况;
(三)市场交易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
(四)市场交易主体的运营情况;
(五)执行调峰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
(六)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七)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
(八)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九)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必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华中区域“两个细则”要求,将辅助服务交易结果、结算情况随同“两个细则”执行情况报华中能源监管局审核。
第四十四条 华中能源监管局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本规则实施情况开展检查,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和调度交易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市场干预,也可授权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临时干预:
(一)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违规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电力系统或交易平台(包括而不限于报价系统、日前计划系统、日内计划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因电网故障需要事故支援需要紧急升机组出力,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四)因重庆市电力系统发生故障需要调整机组出力,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五)因恶劣天气、节假日等原因造成负荷突变、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六)第四季度因“三公”调度发电进度平衡需要,对调峰市场机组进行限定时;
(七)其它必要情况。
重庆市调、电力交易中心应详细记录干预的原因、起止时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向华中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信委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重庆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综合处 2019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