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平价时代风光几何

2019-06-24 16:16:50 太阳能发电网
2019年,之于国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而言,注定是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年份。从1月份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到4月中旬推出《关于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建设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建设方案》),以
2019年的风电价格政策还没有出台,我们就以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为例,看看平价上网项目到底承受了多大的价格损失。本人粗略口算了一下各资源区光伏发电指导价与本省燃煤标杆电价的差额,大致得出了如下并不精准的数据,相信足以说明问题。2019年,各资源区光伏发电指导价与本省燃煤标杆电价之差普遍在0.15元左右,多的不足0.18元,少的甚至不足0.08元。这个0.15元左右即是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与普通项目相比所承受的价格损失。


但是,为了激励投资者勇于承担这部分损失,正如上文列举的那样,有关方面开出了多项十分诱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真金白银,已经能够无限接近于弥补这0.15元的损失。


首先在建设前,政策要求要最大化降低平价项目的场址相关成本和非技术成本,并且还要给平价上网项目低利率等金融方面的支持,另外还允许地方继续补贴平价项目。


其次,在接网阶段,要求有关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平价上网项目升压站之外的接网等全部配套电网工程,减少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成本。


再次,项目并网投运后,还可以通过出售绿色电力证书获得收益(但是,不知道分布式光伏平价项目所发电量会不会被排除在绿证的核发范围之外,因为之前该类项目所发电量不在绿证发放之列)。并且,在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就近交易时,有关项目还可以获得免付上一级电压等级输配电费或者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的优惠。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保障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这里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和过去所说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有所不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是确保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全额上网。因为,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是一个测算出来的数据,它普遍低于各资源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实际可利用小时数,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远不及其实际发电能力,最终各方不得不面对十分挠头的弃风、弃光问题。


针对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作出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承诺则是真正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其做法是,首先尽全力确保平价项目优先发电、优先消纳,当所有措施都用尽之后,如果项目还有剩余发电能力,那么就将这部分发电能力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平价上网项目投资方可以通过转让这部分优先发电计划获得收益,来弥补自身在电价方面的损失。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转让优先发电计划获得的收益应该是相当可观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要求,确保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的要求。据此,我们可以大胆地认为,非平价风电项目有可能会白白损失掉5%的发电量(至少这部分是得不到保障的)。同样,借用去年全国弃光率达3%这一数据,我们也可以认为,非平价光伏项目也有可能会白白损失掉3%的发电量。但发生在非平价上网项目身上的这部分损失,在平价上网项目身上却可以转化为优先发电计划,并通过市场化转让发电权获得不菲的收益(尽管没有具体数据佐证,但完全可以想象一下)。


说到这儿,不得不提一个疑问。那就是,鉴于上述优先发电计划的出让方是平价上网的风电或光伏项目,这部分发电权应该不会出让给火电项目(因为这样处理稍微有点不合逻辑),当然也不会转让给其他平价上网项目(因为那样更不合逻辑,如果有裕度发别人的电,还不如发自己的电),所以,其大概率会转让给其他的普通风电或光伏项目,而普通项目每发一度电是能相应获得高电价或电量补贴的,那么,平价上网项目的这部分未实际发出的“电量”反而成了“非平价”电量。


言归正传。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同时会为你打开一扇窗。对于那些勇于挑战平价上网的项目,决策者已经为其提供了多项政策上的优惠和措施上的扶持。总而言之,就是让人明白——选择平价上网,选不了吃亏,也选不了上当,并且对行业进步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功。


双轨发力促风电、光伏平价发展


除了上述类似于真金白银般的扶持政策之外,系列新政还采取了市场和非市场双轨并行的政策措施,让两种因素和两种机制共同发力,保障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比如在遴选非平价项目和项目投资主体时进一步深化了市场化的竞争性配置机制,而在扶持平价项目以及低价、低补贴项目方面则采取了非市场化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首先来看市场方面。《2019管理要求》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并明确要求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


去年出台的“5·31光伏新政”和《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就已经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竞争性配置风电和光伏项目及项目投资主体。今年的系列新政,则对有关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比如,和去年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相比,2019年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的一个比较明显的完善就是,明确了风电项目的参考评分标准;与去年“5·31光伏新政”中简单的一段话相比,《2019年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中关于光伏项目市场竞争配置方面的内容更加详细完善,不仅将除光伏扶贫、户用光伏之外的所有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竞争性配置范围,还明确了项目竞的争性配置和补贴竞价程序。


而谈到系列新政中的非市场因素,最典型的莫过于,《通知》明确提出“不要求此类项目(平价上网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了。


此外,系列新政文件为了体现对平价上网项目以及低补贴项目的支持,动用了大量的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政策措施。对此,仅通过文件中的几个用词就可见一斑。


“优先”一词在几份文件中出现的频率最高,共有20多次。比如,《通知》中的“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鼓励具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的送端地区优先配置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中的“优先建设平价上网项目”以及“消纳空间优先用于支持平价上网项目”;《2019管理要求》中的“优先推进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和“优先建设补贴强度低、退坡力度大的项目”等等。人们都知道,“优先”是和市场原则相对立的,在市场上是靠竞争获得机会的,谁都不能有优先权。


出现在系列新政文件中的“全额上网”这个词组,同样属于非市场用语。在现代电力市场中,一般都说“竞价上网”或者“竞价交易”,上网电量和交易电量的多少都由市场说了算,谁也不能保证“全额”。而“上网”一词,也并非现代电力市场用语,在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上网”的电量会越来越少,而“过网”的电量则会越来越多。


此外,文件中还多次运用到“优先发电计划”和“发电权”这些计划色彩很浓的词汇,无一不体现了对平价项目和低补贴项目的扶持倾向。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人会觉得不公平——平价项目和低补贴项目这不成了躺在计划温床上,处处享受着“优先”待遇吗?然而,并不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平价项目敢于放弃补贴和高电价,而接受平价这个略显“悲壮”的事实之时,你就不再觉得平价上网项目是躺在计划温床上的享受者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优惠政策是对平价项目投资者敢于挑战平价上网的奖赏,这也是通过“竞争”换来的。


综合来看,我国以风电和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正走在一个将要“断奶”还未彻底“断奶”的这么一个阶段,而可再生能源独立面对市场的那一天也已近在眼前。



作者:刘光林 来源:《中国电业》 责任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