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19年,固德威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4.29%、124.25%、86.62%、80.58%;光伏储能逆变器产品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3.36%、93.60%、94.21%、89.76%。
固德威表示,报告期内,基于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公司产能利用率整体较高。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产品的产销量将进一步增加。
2019年员工总人数971人 2018年生产人员大幅减少
2016年至2019年,固德威员工总人数分别为570人、964人、783人、971人;其中,境内员工人数分别为563人、956人、754人、931人,境外员工人数分别为7人、8人、29人、40人。
上述数据可见,固德威2018年员工总人数曾大幅减少。从固德威员工专业构成来看,公司2018年生产人员人数有所减少。
2016年至2019年,固德威行政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25人、39人、56人、71人;技术人员人数分别为76人、134人、159人、167人;生产人员人数分别为263人、430人、180人、308人;销售人员人数分别为116人、191人、193人、227人;财务人员人数分别为8人、16人、21人、23人;运营支持人员人数分别为51人、86人、121人、116人;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31人、68人、53人、59人。
四年间分红8640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9年,固德威共进行三次股利分配,合计发放现金股利8640万元。
2016年12月27日,公司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52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8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利,合计应发放现金股利1470万元,该项权益分派于2017年1月6日实施完成。
2017年8月25日,公司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6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利,合计应发放现金股利4200万元,该项权益分派于2017年8月29日实施完成。
2019年5月31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66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利,合计应发放现金股利2970万元,该项权益分派于2019年8月6日实施完成。
存6起诉讼案件 每起涉案金额均超100万
招股书显示,固德威共存在6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固德威诉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109.02万元,公司于2018年11月25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02万元以及违约金10.90万元,担保人庄东宁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苏0505民初65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公司货款109.02万元,2019年3月起被告按月分期支付给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债务,被告应另行承担上述未付款项10%的违约金。
2019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秦嘉成、刘泽钦对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16日,公司收到《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和2019年5月29日,公司向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申报书》和《债权申报书》(补充部分),申报对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合计134.52万元,其中本金109.02万元、利息(违约金)10.90万元、迟延履行利息9.41万元,律师费等其他费用5.19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裁定确认公司债权125.1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清算完毕,公司上述债权未获清偿。
固德威诉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公司货款,并经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剩余货款963.9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暂计1.00万元。因管辖问题,该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固德威与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5月7日,发行人以名誉权侵权纠纷为由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认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恶意编造有关发行人的不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发行人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韩新建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被告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相关政府部门以澄清函的方式消除其不实的申诉状对发行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承诺即刻停止并且不得再进行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200万元。2019年7月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9)苏0508民初4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5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韩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sunrous-janhan”微信号在“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 EPC 总群”微信群中持续七日发布为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的声明,该声明内容应事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韩新建承担。2、被告韩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驳回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4月30日,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新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当对发行人作出任何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由发行人支付本案所有费用,并对韩新建公开道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固德威诉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301.13万元,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1.13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1000元(暂计)。
2020年4月2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505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固德威货款250.06万元,分三期支付: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7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10.06万元;(2)被告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应于付清第一笔款项后10日内将未安装、未使用过且包装完整的货物退还固德威。如被告未按约将货物退还固德威,被告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按合同金额向固德威支付相应货款;(3)如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条中任何一期义务,则应另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固德威有权就301.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固德威诉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鉴于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122.5万元,经发行人发函催讨无果,发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发行人货款122.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行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2020年4月3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固德威货款122.50万元、并以122.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杭州蚂蚁光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扬州百卉佳雯物资有限公司诉固德威等6家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年1月,发行人收到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民事起诉状,扬州万家灯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扬州百卉佳雯物资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于2019年9月8日因光伏发电设备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扬州百卉佳雯物资有限公司认为,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设备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火灾进一步扩大的原因是违反设计规范,使用了可燃玻璃钢瓦作为光伏发电设备的遮雨屋顶。发行人系该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逆变器供应商,其余5家公司分别系该项目的光伏组件、并网线路、配电计量柜(箱)及并网电表的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光伏发电产品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扬州百卉佳雯物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6名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根据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广陵区大队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扬广消火认字(2019)第0003号),经调查,“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光伏发电设备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玻璃钢瓦导致火灾发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已经开庭听证。
“神级”回购协议
据IPO日报,固德威存在一起令人摸不着头脑的股权转让事件。
据了解,固德威成立于2010年11月,由黄敏、吕仕铭、涂海文、郑加炫、王京津出资设立,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黄敏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固德威45.96%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2019年8月,黄敏与聚坤创投签订《股份回购协议》,聚坤创投将其持有固德威84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黄敏,转让价格为聚坤创投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末净资产,同时扣除2017年和2019年固德威支付给聚坤创投的三次分红款120.12万元后,价款合计288.98万元。
也就是说,上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约4.88元/股。
对此,有业内人士向IPO日报表示,这里面有可能存在猫腻,因为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红,是股东应得的权益,不应该涉及到后续的股权转让价格上,这很不符合常规。
那么,为什么聚坤创投此次转让固德威的股权会涉及到分红款项?是否合理?
而更令人不解的是,2019年6月14日,固德威发生的另一起股权转让事件,由卢红萍将其持有固德威85万股股票以1530万元转让给黄益民,转让价格为18元/股。
不难看出,聚坤创投将其持有固德威的股权转让给黄敏,和卢红萍将其持有固德威的股权转让给黄益民的每股股价相差数倍。
综合上述情况,这令人产生疑问,聚坤创投与黄敏到底签署的是何种“神级”回购协议,能让聚坤创投放弃巨大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固德威在此次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IPO日报注意到,固德威2015年12月在新三板挂票。
通过观察其在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可以发现,聚坤创投是于2015年8月以200万元认缴84万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固德威,但却没有披露其与聚坤创投签署的回购协议。
那么,上述回购协议具体条款到底是什么?为何如此神秘?
据IPO日报计算,若不考虑分红价款的情况下,黄敏是以3.44元/股的价格收购了固德威84万股股票,且若2019年6月固德威的股权转让价格公允的话,此次黄敏回购聚坤创投持有固德威的股权赚了1223.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