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 电网企业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记录所辖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交易、调用、计算和结算等情况。
第52 辅助服务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TMR)的电量数据等。
第53 湖北省调将发电侧调峰交易执行结果传递至电力交易中心,并由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结算依据。
第54 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实行统一(专项)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月度结算。
第55 辅助服务费用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市场主体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额度,按照电费结算关系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56 调峰市场结算信息分为日信息、月度信息,内容应体现所有市场主体的调峰服务补偿和分摊情况,包含且不限于补偿/分摊对象、时段、电力、电量、价格、费用等信息。
第57 当日交易成交信息由湖北省调在交易发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各市场主体如对日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湖北省调提出核对要求。湖北省调于发布之日的17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58 湖北省调、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每月开始的第7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上月市场月度信息。各市场主体如对月信息有异议,应于发布之日的15时前向湖北省调、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核对要求。湖北省调、交易中心于第9个工作日12时前发布确认后的统计结果。
第十章 市场监管与干预
第59 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湖北省能源局对湖北电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 市场交易主体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2 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情况;
(3 市场交易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
(4 市场交易主体的运营情况;
(5 执行调峰市场运营规则的情况;
(6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7 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
(8 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9 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60 电力交易中心按照 “两个细则”要求,将辅助服务交易结果、结算情况随同“两个细则”执行情况报华中能源监管局。
第61 发生以下情况时,华中能源监管局可采取中止市场交易、裁定交易结果无效等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
(1 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违规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2 电力系统或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报价系统、日前计划系统、日内计划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3 因电网故障、负荷突变或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4 其他认为需要干预的情况。
第62 湖北省调、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干预的原因、起止时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作相关记录。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调用、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引起争议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可向华中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湖北省能源局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63 本规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6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与本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