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地方推手
张广明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作为重要一环的资源评估大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掉了。
“从我们所掌握的信息来看,目前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太阳能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未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这很容易加大太阳能电站的运行风险,由此增加各种防范风险的投和运行成本,并可能降低发电效率。”在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副主任潘进军看来,电站设计时资源评估的缺失,无疑为其未来的运行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而从业界传递出的信息看,一些风险已经逐渐在暴露,比如有的电站由于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到风沙等极端天气的影响,不得不增加相应的维护成本;有的电站则由于光照资源未达到预期,发电效率大幅降低,等等。
正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无疑为后来者敲响了警钟。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加大对其辖区内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视力度,这有望成为未来一个主要的推动力。
缺失的资源评估根据我国现行的《气象法》,大型的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这一规定在2009年正式实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制和细化。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在内的大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除了要分析建设项目对所在区域可能对于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之外,还要对该区域的资源和潜在开发量、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等作出相应的评估。对此,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评估中心申彦波博士进一步介绍说,通俗地讲,气候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对项目所在区域的资源进行评估,看其气候特点是否有利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二是看项目是否会对所在区域的气候带来不利影响。当然,对于企业而言,可能更关注资源评估这方面。“对于简单的测光而言,最关键的是要保证测光周期足够长,另外则是测光设备的选择。按照科学的要求,测光的周期起码应该达到一年,如果时间太短,在代表性上可能就要打折扣。在设备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不同种类设备之间的价格差距也比较大,从几万元到数十万的设备都有,但并非是价格越贵越好。对于简单的资源评估,可能也没必要买数十万价格的设备。”申彦波表示。
不过,很多企业都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企业自己测光也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的。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现有气象资料不能满足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的,应当开展。对于许多企业而言,作为重要一环的资源评估大多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掉了。
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都应当遵守气象探测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以及规程,并需要将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向相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当然,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可以将这部分工作委托给一些专业的资源评估机构。“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在气象资料的获取上,对于企业自己测光而言,可能只是获得了简单的地面气象资料。而像我们这样的专业机构,可以将地面以及卫星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精确性将会更高;二是提供的服务更系统,除了包括资源评估外,我们还可以提供风能太阳能资源预报,包括风电专业数值天气预报和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报、太阳能发电专业数值天气预报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报、气象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申彦波介绍说。
弊端凸显
虽然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但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均表示未开展过这方面的可行性论证。某专业从事EPC的人士承认,由于气象资料获取以及经验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很多光伏项目在设计时确实很少做较为系统的资源评估。“对于我们这些专业做EPC的企业而言,进行资源评估时,感觉最主要的难题还是在于气象资料的获得方面。毕竟这个行业的发展历史还很短,电站设计机构也处于资料积累的过程中。”
在潘进军看来,一些光伏发电项目之所以没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既有认识方面对长远风险考虑不足的原因,也有出于省钱、省事的因素,加上主管部门强制性审批环节跟不上,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备案环节缺位。
而包括《气象法》等在内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亦无约束力,与现实脱节。
目前已有迹象显示,由于设计时未进行相应的评估,一些光伏电站项目正式运行后,与气候相关的一些问题正在逐步显现。“我见过一个处于风沙较多地区的项目,没几天电池板上就会落上很厚的一层土,隔几天就得清洗一次。不但非常麻烦,维护成本也因此增加不少。”一位光伏EPC的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
类似的问题并非个案。“在目前已建成的电站中,已发现有实际发电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可能认为进行这方面的论证是可有可无的事。但严格来说,即便是从投资风险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对光照资源的评估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确保电站的运行效率。”潘进军称。
地方推手
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对于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光照资源的评估目前还未大面积铺开。但已有迹象显示,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的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资源评估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可能会成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的主要推手。
根据公开资料,包括广东、广西等地区均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广西在其新近出台的相关办法中特别规定,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在内的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评审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审批部门,未报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评审意见的,审批部门应当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无独有偶,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出台的风能、太阳能发电建设管理办法中,则进一步指出,测风测光必须由该市发改委统一组织、气象部门参与,并组成测风测光小组,测风测光资料在定期汇总和经市气象局审查后,才可由具备测风测光资质的公司出具评价资料。该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市发改委要会同气象部门组织好风能、太阳能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候灾害风险评估的工作。
可以借鉴的是,作为另外一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风能项目在开发利用时进行资源评估正成为一种通行做法。
据广东气象局介绍,该局近几年来已经相继完成了台山风电厂、珠海横琴风电厂、陆丰甲湖风电厂等30多个风能项目的风资源计算与评估工作,已形成从现场观测管理、数据质量保障、计算过结果和精度效果质量控制、检验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