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快推进光伏高质量发展,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到2027年,全省光伏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60%。意见稿强调,将推进风电
5.加快氢能推广应用。加强氢源供应保障,完善全省加氢站布局,推动氢能公交、重卡、环卫、物流、港口、船舶等场景应用,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充电以及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场址实施加氢站改扩建工程,高水平打造“环杭州湾”“义甬舟”氢走廊。推动“氢能+可再生能源”综合示范应用,探索深远海风电制氢技术发展,高标准培育“制储运加用”绿氢全产业链。到2027年,全省建成加氢站70座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6.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促进共同富裕。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积极推进在抽水蓄能上水库附近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
探索光伏等新能源发展与废旧矿山(区)整治相结合,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推动海洋能综合开发和示范应用,加快大容量潮流能发电设备的研发和应用。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新能源与煤电联营,发挥新能源的保供稳价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强化接入消纳保障
7.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建立消纳责任权重的监测、统计、考核和奖惩机制。将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8.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支持和指导电网企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科学确定全社会开展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加强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有效挖掘需求侧响应资源,引导全社会树立节能低碳生活理念,建立需求响应资源池,实现“荷随源动”的时空精准响应,有效保障新能源消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在电网规划、设计、调度运行中,充分考虑新能源发展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可靠供电的影响,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优化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做到电源、送出工程与电网建设进度匹配,电网、电源同步建成投产。
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论证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对分散式风电实施“能接尽接、就近接入”原则,确保项目并网消纳。(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10.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加快完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全面应用推广国家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做好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管理的衔接。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与能耗双控政策相衔接。加快建立以绿色电力证书为标识的绿色能源消费计量标准,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将绿色电力消费计入碳排放量核算。
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鼓励各地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在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用能清洁化水平,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作者: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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