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04-23 14:27:38 太阳能发电网
4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称,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广东省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研究编制了《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
(二) 套餐至少包含合约电量、合约电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约时间等关键信息,套餐设计须容易计算、容易区分,形成零售平台可固化的电费计算模型。

(三) 零售套餐以自然月为最小交易周期明确套餐生效时间及终止时间,套餐有效期不超过1个自然年。

(四) 零售套餐价格至少按峰平谷三个区段分别约定,具备条件时可以进一步细化到小时;峰平谷价格比例、尖峰电价上浮比例须满足政府相关要求。

(五) 根据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并发布零售套餐的相关管理参数。零售套餐管理参数包括价格阈值、市场价格联动类型及比例、零售套餐适用范围分类等。

(六) 售电公司应做好适当性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接受的售电套餐服务做出判断,将适当的零售套餐提供给适合的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向小型用户售电,可提供固定价格套餐或基于100%联动电力市场月度加权平均价格的套餐。

第二十九条 [套餐配置方式]售电公司根据电力交易机构设计的零售套餐框架,灵活配置相关模式、参数形成零售套餐,并通过零售平台公开上架或向有意向的零售用户发布。

第六章 零售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原则]在一个交易周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登记零售合同,且全部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三十一条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可采取挂牌交易、邀约交易、线下协商线上签约等方式。

(一) 挂牌交易是指由售电公司配置套餐,零售用户自主选购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包括四个环节:套餐配置、套餐上架、确认套餐信息、合同签订。

1.套餐配置。售电公司在满足零售平台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套餐资费等参数设置。售电公司可按用电类别、用电量及注册地等字段设定套餐适用范围,并明确用户签约的截止时间。售电公司完成套餐配置,零售平台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零售合同文本。

2.套餐上架。售电公司核对套餐及合同信息无误且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章后,套餐正式上架成为有效的要约。

3.确认套餐信息。零售用户确认其购买的套餐各项参数及合同信息。

4.合同签订。零售用户从各售电公司已上架套餐中选取意向套餐并签订零售合同。

(二) 邀约交易指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发起邀约,售电公司响应并配置套餐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包括:零售用户邀约、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定制、零售套餐推送、确认套餐信息、合同签订。

1.零售用户邀约。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发出邀约,邀请售电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自己定制套餐。零售用户可根据需要自主

选择邀约范围,并决定是否向其邀约的售电公司临时开放用电信息查询权限。

2.售电公司响应。售电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零售用户邀约。

3.售电公司定制。售电公司针对发起邀约的零售用户定制零售套餐。

4.零售套餐推送。售电公司核对套餐及合同信息无误,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章后,套餐推送至发起邀约的零售用户。邀约响应时间截止或零售用户下单后,售电公司不能撤回或修改已推送的零售套餐。

5.邀约交易中的确认套餐信息、合同签订的环节与挂牌交易流程对应的环节要求一致。

(三) 线下协商线上签约是指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线下协商确定零售代理关系,并通过零售平台签订零售合同的交易方式,交易过程包括三个环节:合同邀约、确认合同信息、合同签订。

1.合同邀约。售电公司在与零售用户双方线下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零售合同范本填写零售关键信息,零售平台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零售合同文本;售电公司在完成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章后,向指定零售用户发起合同邀约。

2.确认合同信息。零售用户确认合同邀约中各项合同信息与线下协商的一致性。

3.合同签订。零售用户通过对电子零售合同线上签章完成零售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要约要求]售电公司不得频繁撤销套餐,套餐上架后应满足套餐存续时间要求。

第七章 零售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范本固化]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应使用零售合同范本,范本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编制印发,并固化至零售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及运营要求定期开展零售合同范本的修订,最大程度满足零售市场需求。

合同范本仅支持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电力零售交易;若涉及其他需资金结算的增值服务,由合同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自主开展结算。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变更或解除零售合同原则上应在零售平台完成。零售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

第三十五条 [零售合同登记]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零售平台进行零售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将自动进行零售关键信息登记;按照零售合同范本线下签订的零售合同应通过零售平台签约的方式进行零售关键信息登记。零售关键信息包括零售双方主体、零售关系、零售结算模式等,电力交易机构以登记的零售关键信息为依据开展市场化交易及结算。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变更]在零售关键信息登记有效期内,因

市场规则调整变更,导致零售合同与法律法规、国家或广东省有关政策要求不符合、不兼容的,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零售平台公告、短信、电话等方式(至少选择其中一种)通知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零售合同变更以适应法律法规、国家或广东省有关政策、市场规则的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可强行解除与其相关的零售关键信息登记,强制按照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市场规则的要求执行交易及结算或者终止市场化交易及结算,有关后果由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特殊处置]零售关系存续期间,售电公司因退出市场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零售合同,电力交易机构不再根据相关零售关键信息对该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及结算。

第八章 零售结算

第三十八条 [月结月清]以自然月为周期,在零售用户实际用电的次月对零售双方的电费进行交割结算。

第三十九条 [退补原则]因电量计量差错、系统异常、政策规则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或零售关键信息开展电量电费退补工作。

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差错退补。电量差错退补调整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条 [结算流程]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在零售平台上登记的零售关键信息每月定期集中计算电费并统一出具市场主体的

电费结算依据。

市场主体应及时在零售平台对电费进行审核确认或异议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对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出具结算凭据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争议处理]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因零售结算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一) 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售电公司或零售用户任何一方书面向市场管理委员会提交争议协调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争议合同约定方式、内容、协商过程等。经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可由售电公司或零售用户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零售平台已固化的结算模式先进行结算。事后市场主体双方根据协商、协调、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紧急措施]因重大突发性事件导致零售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若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导致电力零售交易产生负面影响,可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采取暂停交易结算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后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方式处理。

第九章 市场服务

第四十三条 [零售市场服务]零售市场服务包括零售市场管理服务和零售市场基础服务。

第一节 零售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零售市场管理服务]零售市场管理服务,是指电力交易机构为售电公司、零售用户提供的零售市场市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规范零售市场基础服务行为,受理服务意见建议,提供注册、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服务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受理处置市场主体对零售市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建立统一的零售市场基础服务标准,指导售电公司开展一般性咨询服务,引导售电公司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适时组织开展零售市场主体分维度互相评价,建立零售服务评价管理与应用体系。

第二节 零售市场基础服务

第四十六条 [零售市场基础服务]零售市场基础服务,是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提供的一般性问题咨询、套餐价格咨询、适当性管理等售电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服务要求]售电公司应具备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客服代表,谨慎、勤勉、尽责地向零售市场提供基础服务,并接受电力交易机构的规范性管理。售电公司向用户提供服务信息(口头或书面)应当客观、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虚假性宣传,并主动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不得欺骗用户,不得向用户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不得为迎合用户不合理要求而损害

公共利益。

第十章 风险防控

第四十八条 [参数阈值约束]电力交易机构设置零售市场参数阈值,相关阈值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售电公司提供售电服务时不得超出电力交易机构所设置的阈值范围。

第四十九条 [电量履约约束]售电公司各个时间周期内在批发市场净购电量与零售市场净售电量的比例均应在合理范围,若上述批发、零售电量比例严重不匹配,经电力交易机构评估认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可要求售电公司追加履约担保。

第五十条 [小型用户零售约束]在放开小型用户参与零售市场初期,为减少小型用户市场风险,保护小型用户权益,有序平稳推进小型用户零售市场,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小型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极端价格处置]电力交易机构应在零售合同范本设置极端场景下的零售合同价格处理条款,明确当用户零售结算价格(平段)偏离零售市场结算限价时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套餐风险提示]对于选择非固定价格套餐的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应该明确告知非固定价格套餐的价格存在随市场价格影响波动的风险,可以提供联动的市场价格历史数据供零售用户参考。

第五十三条 [阈值调整机制]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售电公司利润、零售价格等监测机制,并根据情况按程序对参数阈值进行调

整,不符合阈值限制的套餐将予以下架处理,但零售用户已下单锁定的套餐除外。

第五十四条 [保底售电机制]售电公司因退市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零售合同的,由保底售电公司负责承接,确保用户持续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十五条 [履约管理机制]电力交易机构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通过信用评价有效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强市场主体履约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履约风险评估模型,结合市场实际评估市场主体履约风险,防范其不履行市场化交易结算义务给其他市场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六条 [风控策略管理]售电公司应定期提供包含详细风险管理策略的风控报告,建立运营和财务风控模型;建立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策或市场发生大幅变化)时的风险应对调整机制或引入保险机制对冲违约风险;有针对性编制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明确具体的风险源、风险级别、防范措施、处置程序等内容;建立本企业内部操作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发生交易人员的误操作行为,并有义务对其代理用户做好防范误操作行为的宣传。相关的风控报告应得到售电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会的认可,并上传零售交易平台。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场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为信息披露主体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为保证市场信息安全,电力交易机构应设置市场成员访问权限,市场成员按照权限获取信息。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平台]信用披露平台主要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包括零售平台与电力交易机构各信息系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须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售电公司信息披露]售电公司主要披露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等基本信息,以及与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年最大售电量、履约担保缴纳信息等运营信息。

第六十二条 [零售用户信息披露]零售用户披露的信息包括企业全称、行业分类、用户类别等基本信息,原则上由交易平台
按照信息分类属性自动披露。

第六十三条 [信息管理要求]公开信息向全体市场成员提供,市场成员对此有保密义务,不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私有信息向特定市场成员提供,在保密期限内,市场成员应对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

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零售平台

第一节 零售平台建设

第六十四条 [建设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建设运营的零售平台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电力零售市场运营所需的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平台的建设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高效性和可扩展性原则,实现应用前后端分离,前端关注界面展现,后端关注业务逻辑。在硬件资源充足的情况下,零售平台应能支持高可用、高并发场景,并具备良好的容错容灾能力。

第六十五条 [功能要求]零售平台是专供广东电力零售市场开展电力交易的信息技术系统,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线上电力零售交易、合同备案登记等功能,为售电公司提供店铺管理、客户管理、零售套餐管理、数据分析、合同备案登记等功能,为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全方位的零售市场运营管理、风险监控、数据分析等功能。零售平台具备技术条件时,可向售电公司开放有关数据接口。

第二节 零售平台运营

第六十六条 [运营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零售平台的日常运营,研究建立零售平台运营评价标准,并做好零售平台运营监控。为规范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使用行为,电力交易机构可以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发布电力零售平台使用规范。

第六十七条 [运维要求]零售平台系统须考虑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管理等方面的运维模式和运维要求,系统应满足快速查询和高效分析的要求,确保系统操作有记录、可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零售平台账户的开通、调整及注销等操作均有记录。

(二)零售平台应当保存用户关键操作曰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所使用的终端MAC地址、网络IP、登录地址、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三)零售平台应当保存零售交易全过程日志,对零售交易全过程可回溯和还原。

第十三章 零售争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零售争议情形]电力零售市场争议纠纷包括售电公司之间、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因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发生的争议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因零售套餐内容产生的争议;

(二) 因零售合同条款产生的争议;

(三) 因零售市场费用结算和清算产生的争议;

(四) 因售电服务产生的争议;

(五) 其他与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相关的争议。

第六十九条 [处理渠道]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建立电力零售市场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对电力零售市场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第七十条 [处理流程]主要流程包括:

(一) 监督举报。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对发现的违反自律管理制度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报告。

(二) 调解程序。发生电力零售市场争议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 保守商秘。参与电力零售市场争议纠纷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对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十一条 [处理原则]售电公司应建立、健全零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零售用户投诉及与零售用户的纠纷。小型用户与售电公司发生纠纷的,售电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市场自律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章 市场秩序

第七十二条 [违规处理]市场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扰乱零售市场秩序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

处理。

第七十三条 [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零售市场自律工作机制。零售市场交易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及零售市场工作制度、扰乱零售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按相关自律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处理。本办法与国家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