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3-09-07 08:50:34 太阳能发电网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环境,降低用户交易难度和风险,确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拟定了《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9月6日起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商业用户入市要求,通过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降低用户交易难度与购电风险,确保电力中长期、电力现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2﹞202号)以及有关市场规则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甘肃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权利义务、履约保障凭证管理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电力用户输配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本规则未包含的事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甘肃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及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第四条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零售市场模块或“e-交易”APP(以下统称零售交易平台)开展零售市场交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会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甘肃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零售用户是指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参与零售交易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均必须是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

第七条 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售电公司、零售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等。本规则中的电力交易机构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指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第八条 市场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零售用户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零售交易,通过零售交易平台购买零售套餐,签订和履行电力零售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一个零售合同有效期内,零售用户只能向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该售电公司的一个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且全部市场化电量均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3.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并获取结算票据;

4.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电力市场政策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分别签订和履行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和零售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2.通过零售交易平台配置和发布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开展电力零售交易,签订电力零售合同;

3.按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开展市场交易业务必须的履约保障凭证;

4.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5.按时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获取或开具结算票据;

6.做好代理零售用户相关信息保密,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等;

7.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零售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和服务;

2.负责组织零售市场交易,建设运营电力交易平台,提供电力零售市场线上交易环境;

3.负责售电公司零售套餐的审核、终止和取消等管理工作;

4.按职责做好零售市场管理,负责监测和分析零售市场运行情况;配合开展售电公司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5.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开展零售市场各方主体清分结算,包括售电公司电费结算,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发布零售市场结算信息等;

2.制定标准化零售套餐指南,通过甘肃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负责对零售套餐指南进行解释。

3.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化用户身份转换机制:

(一)市场化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零售用户。

(二)电力用户进行身份转换时,应不存在未执行完的合同且无欠费、无窃电、无违规用电等违反政策规则的情形。

(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交易,可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年按照市场准入规则重新确定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身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自主选择按照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通过电力批发市场或电力零售市场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选择标的月转换为零售用户或批发用户,至该月零售或批发交易截止时间仍未达成交易时,该次身份转换不生效,相应用户身份保持不变。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直接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未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中长期规则结算,参与现货市场的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第三章  电力零售套餐

第十条 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确定购售电结算价格、合同电量的标准化电力商品。市场初期,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中规定的零售套餐种类开展零售交易。

每年定期更新发布次年《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若未发布则沿用原有模式。

第十一条 零售套餐按照交易方式分为“直接下单”交易方式和“议价下单”交易方式。售电公司应至少发布一款“直接下单”交易方式的零售套餐。

“直接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售电公司按照规定的套餐种类,明确套餐各项参数并在零售交易平台的售电公司虚拟商铺中进行挂牌,由零售用户自主摘牌,直接下单成交。

“议价下单”交易方式是指对挂牌的零售套餐,通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修改各项零售套餐参数,经双方确认后下单成交。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定制零售套餐参数仅协商双方可见。

第十二条 电力零售套餐的内容主要包括零售套餐执行期限、电量参数、电价参数、允许执行中变更标识、允许双边协商标识、解约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零售套餐主要参数

(一)零售套餐执行期限(交割周期):

包括年份、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零售套餐按连续自然月生效,原则上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终止月份不晚于起始月份当年12月。零售套餐最小交易周期为1个完整自然月,超过1个月应为其整数倍,零售套餐的开始时间为起始月首日0时,终止时间为终止月最后一天24时。

(二)电量参数:

分为约定零售电量与不约定零售电量两个类型。

对于不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全部市场化用电量按照对应的零售电价结算。对于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需要零售用户按月填写零售电量。分时段套餐类型应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电量。零售结算时根据实际用电量与对应约定电量开展偏差结算。

(三)电价参数:

由价格值(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和价差值(固定价差或浮动价差)组成,浮动价格(价差)为事前约定计算逻辑而非具体数值。现阶段浮动价格包括:

1.不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格、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2.分时段的价格值:可参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分时价格、月度中长期集中竞价分时出清平均价格、月度现货市场用户侧出清平均价格等。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月在零售市场约定交易价格,对于分时段价格类套餐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约定分时段价格。

(四)解约条款:

售电公司在零售套餐中提供单方解约、双方协商解约二种解约模式。

1.单方解约。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套餐中约定单方解约模式的,需约定违约责任费用。每月零售交易截止时间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可依据双方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由解约方直接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以终止零售关系。

单方解约需要解约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解约申请和已向被解约方支付违约责任费用证明及被解约方收到违约责任费用确认证明后,交易中心解除双方零售合同关系,并对解约方进行公示。

2.双方协商解约。零售用户购买的零售套餐按照双方协商解约方式约定的,需提前终止合同时,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自行协商解约事宜。对于确定解约并提前终止的合同,须通过零售交易平台由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后,正式终止后续零售关系。

(五)允许套餐参数变更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允许零售用户可以变更套餐参数。零售用户可在各月规定日期前,发起零售套餐参数变更申请,并经售电公司同意后完成合同电量、电价等参数调整,售电公司确认后生效。

(六)允许发起双边协商标识:

售电公司在配置零售套餐时,选定该标识则表示挂牌售电公司允许零售用户发起议价邀约,购售双方可协商确定零售套餐内容。不允许发起双边议价的零售套餐,表示售电公司拒绝就该零售套餐与零售用户协商,零售用户只可直接下单购买。

(七)零售套餐最大销量:

售电公司针对需要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最大总计可售电量的限制,对于累计销售套餐电量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可售出。

第十四条 零售套餐分类、零售套餐电费计算原则、套餐示例等详见《甘肃省电力零售套餐指南》。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五条 零售交易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签订和零售合同变更、终止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平台下单、变更合约、解约等各项关键操作,均需通过安全密保身份认证。

第十六条 遇年度交易组织,由交易机构提前发布年度零售交易截止时间。原则上,月度零售交易按照每月22日结束。遇特殊情况,交易机构另行通知。

(一)每月8日前,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更新次月及后续月份套餐。每月1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提交的零售套餐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套餐由售电公司发布上架。

(二)每月20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可在零售交易平台对当月零售套餐参数进行调整。

(三)每月22日前,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原则,可在零售交易平台完成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方式:

现阶段,零售用户分为不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参与现货市场的电力用户。为衔接甘肃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实际,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按照如下方式开展零售市场交易组织:

(1)电采暖零售用户、高耗能零售用户按照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暂不参与零售市场。高耗能用户名单按照中长期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明确。

(2)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的存量零售用户,按照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暂不参与零售市场。

(3)不参与现货市场的非电采暖工商业零售用户(不含高耗能用户)应委托售电公司以聚合方式代理参与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该类零售用户进入零售市场与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

(4)具备现货市场入市条件的新增现货市场零售用户(不含高耗能用户),应委托售电公司按照河东、河西分区以聚合方式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该类零售用户进入零售市场与售电公司开展零售交易。现货市场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依据甘肃省零售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可适时调整零售用户分类参与零售市场方式。

售电公司按照不同类型代理相应零售用户在中长期和现货市场中分别开展交易申报、出清和结算。不同类型零售用户在一个自然年内不得转换类型身份。

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电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照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单独组织交易,优先结算。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交易限额:

售电公司年度可售总电量应同时满足资产总额对应年度售电量、履约保障凭证对应的总电量限额。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电量上限按照中长期规则核定全部代理零售用户用电量交易上限确定。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虚拟商铺管理:

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开设电力零售交易虚拟商铺,开展售电公司简介、零售套餐配置、发布、排序等业务。零售用户可通过售电公司虚拟商铺浏览、下单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零售套餐。

第二十条 零售套餐配置:

零售套餐配置是指售电公司在满足参数配置约束的前提下,进行零售套餐各项参数设置的行为。零售套餐由售电公司自主制定。零售套餐内全部参数内容由编制其的售电公司负责,相关参数一经确定并上架后,即视为该售电公司认可零售套餐全部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零售套餐上架:

零售套餐上架是指售电公司将其编制完成的零售套餐在零售交易平台挂牌的行为。零售交易平台建设初期,零售套餐上架前需完成预审核,预审核通过的零售套餐可由售电公司自主进行上架操作。随着市场发展,适时取消零售套餐上架前的预审核环节。

第二十二条 零售用户下单确认:

零售用户下单确认是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零售套餐选择的行为,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下单购买和议价下单购买两个类型。

1.直接下单购买:零售用户通过零售交易平台浏览售电公司已上架的零售套餐,在零售交易允许时间范围内进行下单确认操作。零售用户下单时需选择零售套餐及购买标的月,下单购买约定电量的零售套餐还需填写分月/分时合同电量值。

2.议价下单购买:零售用户对于带有可议价下单标识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可在满足与直接下单购买一致的约束校验的基础上发起议价邀约,售电公司根据双边协商的议价结果将该零售套餐各项参数及其他条款修改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由零售用户填写合同电量等参数并确认后即视为下单购买生效。

第二十三条 零售套餐下架:

零售套餐下架是指售电公司将其已挂牌的零售套餐撤牌的行为。套餐下架分为人工下架和自动下架。

(一)人工下架。每月22日后,售电公司在交易平台发起套餐下架流程。无需审核,即时生效。

人工下架的零售套餐不影响未终止的零售合同继续履行。

(二)自动下架。当电力零售套餐执行周期到期或该零售套餐完成销售后,套餐自动下架。零售套餐完成销售是指可供应的测算剩余总电量小于等于临界值(暂定为1兆瓦时)。

第五章  零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零售合同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代理服务关系和零售交易电费结算的依据,零售合同通用条款范本由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

第二十五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确认签订的零售合同生效后即绑定双方零售代理服务关系,零售合同有效期即为绑定关系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零售合同采用电子化管理,不再另行签订纸质零售合同。电子化合约与纸质合约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在零售套餐上架前,应通过预览、试算等流程,确认即将发布的零售套餐;零售用户在零售交易下单确认前,可预览零售合同。零售用户下单确认生效后,通过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电子化零售合同,即视为认可相应生成的零售合同,且合约即刻生效。

第二十八条 零售合同终止

零售关系终止仅针对尚未开始交割的月度,已经完成交割,或者正在交割中的月度不受影响。按照零售合同终止的方式,分为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和零售合同到期终止。

(一)零售合同提前终止。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按照签订零售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均可发起零售合同的提前解除。零售合同解除的截止时间与零售交易截止时间保持一致,解除次月及后续月份零售合同。

(二)零售合同到期终止。零售合同正常履约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六章  电量偏差处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按市场规则,承担批发侧偏差结算责任。

第三十条 零售用户的偏差结算原则上根据零售套餐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电力用户偏差结算价格上限和免考核比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进行偏差结算费用减免的,按照相关偏差结算费用减免政策执行。

第七章  电量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结算关系。售电公司、零售用户分别与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和支付。电网企业与零售用户的计量服务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批发市场交易合同、零售套餐等信息,根据零售用户抄表电量,计算零售用户的电量电费和偏差结算费用、其它结算费用,形成电费结算单。根据售电公司零售市场结算费用与批发市场结算费用形成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单。

第三十四条 结算周期。参与现货交易的售电公司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以签约的零售用户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出具日清分单据,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未参与现货交易的售电公司采用“月清月结”的结算模式。零售用户以市场化实际用电量、零售套餐为基础,在零售市场按月结算,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的电费与偏差结算采用“月清月结”。

第三十五条 结算准备。每月23日前,电力零售交易平台完成向电网企业传递零售用户结算所需信息。

第三十六条 结算模式。

(一)售电公司结算模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售电公司结算电费=零售市场售出电费-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单户代理服务费用。售电公司批发市场购入电费,包含电能电费、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等,现货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计算。售电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分别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参与现货市场,独立承担聚合河西、河东用户对应的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委托售电公司以单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的存量用户现货市场运营费用和不平衡资金费用,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二)零售用户结算模式。按照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签订的零售套餐及相关合约条款为依据,按当月零售交易截止时间的零售套餐电量、电价等参数开展结算。零售用户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结算,超用电量、少用电量偏差结算按照峰、平、谷三个时段分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 结算电量。零售用户以月度实际市场化用电量作为结算电量;售电公司以其签约零售用户实际市场化用电量作为结算电量。

第三十八条 结算价格。零售用户按照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套餐价格作为结算价格,签订分时结算套餐的按照分时结果结算。

第三十九条 结算账单。电网企业按月发布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电费结算单。

第四十条 月结电费。按照代理用户参与市场的成分,售电公司月结电费由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两部分构成。零售用户月结电费按照零售套餐结算。

(一)零售用户电费构成。零售用户的到户电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收取,包括零售用户电能电费(含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对于单户模式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其电费构成还包括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用。其中,电能电费(含偏差电费)按照零售套餐计算原则确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售电公司电费构成。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的零售市场电能电费、偏差电费之和,扣除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应支付的电费,差额为售电公司月度结算收入。售电公司需缴纳相关费用时应在电费缴纳规定期限内完成费用缴纳。

第四十一条 差错退补。因电量计量差错、系统异常等原因需要进行电量电费退补的,当年差错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电量及对应月份的零售套餐约定电价开展退补电费计算;售电公司电费结算单根据零售用户退补情况同步调整,退补电量电费结算单据由电网企业在交易平台按月发布。跨年差错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差错发生月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退补计算,不再追溯关联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零售市场成员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零售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售电公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售电公司应当披露和告知的信息至少包括:

1.按照平台规范对外发布的套餐类型。(公众信息)

2.服务电话、营业场所地址、服务章程等。(公众信息)

3.按月及时告知代理零售用户年度、月度售电公司批发市场中长期直接交易加权均价、电量偏差结算费用、市场交易等相关信息(私有信息)

第四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1.批发侧中长期市场年度直接交易总体交易电量及平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公开信息)

2.批发侧中长期市场月度直接交易总体交易电量及平均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价。(公开信息)。

3.现货市场月度日前市场用户侧成交均价、实时市场用户侧成交均价。(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后,在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售电公司可以获取该零售用户的历史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售电公司须履行用户数据保密义务。在具备条件时,交易机构应开放相关数据接口,为市场主体参与现货交易提供便利。

第九章  零售市场运营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

第四十八条 为防范售电公司违约欠费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售电公司应按照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制度规定的额度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第四十九条 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零售市场运行情况,对零售市场交易机制、免偏差结算比例等提出合理的上、下限等参数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售电公司或者零售用户提前终止零售合同的,应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第十章  争议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有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进行查处。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3.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4.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5.其它严重违反法规政策或者市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冲突之处均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附录:



1.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以聚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代理的多个或全部零售用户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申报,在批发市场交易中以整体电量、电价开展交易,不体现单个零售用户的电量和价格。在参与省内现货市场时,需要按照现货规则分河东、河西区域分别代理用户聚合参与交易。售电公司和代理零售用户之间的零售交易在零售市场完成。

2.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以单户申报方式参与批发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中分别以单个代理零售用户的电量、价格开展交易申报,直接与发电侧交易。售电公司和代理零售用户之间的零售交易在批发市场完成。

3.河东、河西分区用户是指现阶段,用户参与现货市场按照分区电价进行结算,为做好零售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规定以“750千伏武胜变为分界点,750千伏武胜变以西的所有发、变电站母线节点(不含750千伏武胜变)划分为河西分区;750千伏武胜变及其以东的所有发、变电站母线节点,包括通过330千伏输电线路实时电气联接至750千伏武胜变330千伏母线的发、变电站,划分为河东分区。”,如现货规则中分区方式发生变化,按照现货规则执行。


作者: 来源:甘肃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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