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正式发布施行

2023-09-18 12:46:24 太阳能发电网
第四章 市场构成与价格 

第一节 市场构成 

第二十九条 现货市场一般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 场。各省(区、市)/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际构成。 

(一)日前市场。市场运营机构按日组织日前市场,根据经营 主体日前交易申报,在考虑电网运行和物理约束的前提下,满足日 前市场负荷需求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进行日前市 场集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出清结果。加快推动日前市场以市场化 用户申报曲线叠加非市场化用户预测曲线为依据开展集中优化出 清。如不开展日前市场,可选择开展日前预出清,日前预出清结果 不作为结算依据,仅向经营主体披露。 
(二)日内市场。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系统运行情况 和最新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以满足 系统平衡要求。
 (三)实时市场。实时市场中,市场运营机构在运行日根据经 营主体申报,在机组组合基本确定的基础上,考虑电网实际运行状 态和物理约束,满足超短期负荷预测和备用需求,以社会福利最大 为目标,进行实时市场出清,形成实时市场出清结果。

 第三十条 可靠性机组组合是日前市场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系 统运行安全需要,可靠性机组组合根据发电侧报价、可再生能源出 力预测、省间送受电计划和系统负荷预测等,确定需要启停的机组。

 第二节 价格机制 

 第三十一条 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情况,选择节点边际电 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 
(一)节点边际电价包含电能量分量和阻塞分量。对于电网阻 塞程度较为严重、输电能力受限的地区,宜采用节点边际电价机制。 
(二)当电网存在输电阻塞时,可按阻塞断面将市场分成几个 不同的分区,并以各分区内边际价格作为该分区电价。对于存在明 显阻塞断面的地区,宜采用分区边际电价机制。 
(三)现货市场出清时,以市场内统一边际价格作为系统电价 的,可不区分节点或价区。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主体具有报价权和参与定价权。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用户在现货市场中不申报价格。经营主体不能参与定价的情 况有: 
(一)机组已达到最大爬坡能力。 
(二)机组因自身原因,出力必须维持在某一固定水平。
 (三)机组因自身原因或因水电厂水位控制或下游综合利用 需要,出力不得低于某一水平,低于该水平的部分不能参与定价。
(四)机组正处于从并网到最小技术出力水平,或从最小技术 出力水平到解列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发电侧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 成。

 第三十四条 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侧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  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 成。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综合线损率等以政府 核定水平为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遵循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通过在市场出清中考虑线路/断面安全约束等方 式进行阻塞管理。采用分区电价或节点电价所产生的阻塞费用,可 按规则分配给经营主体。 

第三节 市场限价 

第三十七条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 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 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应设定报价限价和出清限价,报价限价 不应超过出清限价范围。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 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 限值。二级价格限值的上限可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确定,一般低 于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

第三十九条 市场限价应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 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科学测算后按规则规定 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市场限价应与市场建设相适应,并加强不同交易品 种市场限价的协同。 

(一)未建立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地区,市场限价应考虑机组 固定成本回收。

 (二)随着交易接近交割时间,市场价格上限应依次递增或持 平。

 第四十一条 现货市场限价规则、价格干预规则等管制性价格 规则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制定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具体规 则,并在当地市场规则中体现.

第五章 现货市场运营 

第一节 市场准备 

第四十二条 参加省(区、市)/区域市场的成员,应分别遵 守所参加市场的市场规则,按照所参加市场的规则和交易结果承担 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机组)按要求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 供运行技术参数,作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的参数。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预测代理购电用户分时段用电量 及居民、农业用电量和典型曲线,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经营主体申报前,电力调度机构开展运行日分 时段负荷预测和母线负荷预测。 

第四十六条 各省(区、市)/区域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 系统正、负备用要求。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需满足运行日的系统备用 要求,特殊时期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系统安全运行需要,调整备用 值,并向经营主体披露调整情况。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基于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和 检修计划,结合电网实际运行状态,确定运行日的发、输变电设备 检修和投运计划。 

第四十八条 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包括输变电设备极限功率、断 面极限功率、发电机组(群)必开必停约束、发电机组(群)出力 上下限约束等。

 第四十九条 现货市场每日连续运行,经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 前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申报信息,迟报、漏报或不报者均默认采用 缺省值作为申报信息。 

第五十条 关键参数的设置和修改应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节 市场运营

 第五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综合考虑省间中长期合同约定曲 线、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省间现货市场日前交易结果等因素,确定 跨省跨区联络线计划,作为送受两端市场的初始条件。

 第五十二条 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市场运营机构按照上级电 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省间交易结果形成的联络线计划,进行信息发 布。电力调度机构以社会福利最大为目标,以已发布的信息作为市 场优化边界条件,将用户侧申报电量或调度负荷预测作为需求,集 中优化出清形成日前市场出清结果。

 第五十三条 开展现货市场但未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市场运 营机构可依据已发布的送受电曲线、经营主体申报信息和次日负荷 预测,形成省(区、市)/区域日前预出清结果。

第五十四条 开展日内市场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日前机组 组合为基础,根据日内运行情况和相关预测信息,滚动优化快速启 停机组等灵活调节资源。具备条件的地区,经营主体可在规定时间 前调整报价。

 第五十五条 开展实时市场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最新的 电力负荷预测、联络线计划和系统约束条件等,以社会福利最大为 — 24 — 目标进行出清。

 第五十六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结合各地机组启动成本、变动成本(含空载成本)和固定成 本等变化趋势,及时开展成本调查,明确各类型机组成本。

 第三节 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 

第五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规则及时向经营主体发布 对应出清结果,当出清结果缺失或错误时,应根据规则及时补发或 更正,并进行情况说明。 (一)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日前正式出清结果应包含机组组 合及机组出力曲线、分时价格。未开展日前市场的地区,日前预出 清结果应包含机组组合及机组出力曲线等。 (二)日前市场出清(或日前预出清)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规定时间内下达调度计划(含机组组合)。 (三)运行日内,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发布省(区、市)/区域 市场日内出清结果和实时出清结果,包含机组组合及机组出力曲 线、分时价格。 (四)实时运行中,如发生场外调度或市场干预,电力调度机 构应记录事件经过、计划调整情况等,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 — 25 —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协商或 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 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第五十九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优化中 长期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 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

 第六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 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交易 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第二节 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 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并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 分时段用电量,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 购电,形成分时合同。

 第六十二条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的偏差电量应按照现货市 场价格结算。 

第六十三条 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 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节 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四条 现货市场起步阶段,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 现货市场可单独出清;具备条件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 货市场联合出清。

 第六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 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 服务品种。

 第六十六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七条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 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 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 市场的地区,要做好市场限价、市场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等与容量 补偿机制的衔接。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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