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正式发布施行

2023-09-18 12:46:24 太阳能发电网
第九章 风险防控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〇四条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市场风 险,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〇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市场成员应共 同遵守并按规定落实电力市场风险防控职责。 

第二节 风险分类 

第一百〇六条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 (一)电力供需风险,指电力供应与需求大幅波动、超出正常 预测偏差范围,影响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风险。 (二)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指部分时段或局部地区市场价格持 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风 险。 (三)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风险,指电力系统在运行中承受扰动 时,无法承受住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个可接受的运行工 况,或者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条件不能得到满足的风险。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风险,指支撑电力市场的各类技 术支持系统出现异常或不可用状态,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风险。 (五)网络安全风险,指因黑客、恶意代码等攻击、干扰和破 坏等行为,造成被攻击系统及其中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被破坏的风险。 (六)履约风险,指经营主体签订的批发、零售合同,由于经 营主体失信、存在争议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影响市 场结算工作正常开展的风险。 


第三节 风险防控与处置 

第一百〇七条 市场风险监测以事前、事中为主。市场运营机构 按照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加强 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 

第一百〇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对市场风险进行预 警,并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编制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包括 风险级别、处置措施、各方职责等内容,并滚动修编。风险处置预 案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 案,在事中、事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小风险造成 的后果,并按要求披露市场风险处置情况。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一节 市场干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市场干预分为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营机构干 预。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 责作出市场干预决定,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规 则的执行、价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干预: (一)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 (二)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 重大修改时。 (四)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 响交易结果时。 (五)市场价格达到价格限值且触发管控条件时。 (六)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 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取消市场出清结果、实施发用 电计划管理等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并尽快报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当电 网整体、局部发生稳定破坏,严重危及电网安全时。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电网运行安全风 险较大时。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导致无法按照市 场规则进行出清和调度时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

第二节 市场干预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 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并尽快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 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公布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 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 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场干预期间的干预触发条件、干预规则等 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并在省(区、市)/区域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若干预期间机组总发 电收入低于核定的总发电成本(包含调用停机机组的启动成本), 应按照核定的总发电成本对机组进行结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采用价格管制的方式干预市场时,管制定 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电力稀缺价值以及机组变动成 本等因素,定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更新、调整计算方法,并同步建 立与结算联动的机制。 

 第三节 市场中止和恢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触发市场干预条件,且市场中止之外的措 施不足以将市场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 (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市场中止决定,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 实施。市场运营机构应立即发布市场中止声明。突发情况时,市场 运营机构可按规定进行市场干预,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由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做出是否中止市场的决 定并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异常情况解除、电力市场重启具备条件后,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市场运 营机构按程序恢复市场正常运行。市场恢复通知应按要求提前向经 营主体发布。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 门应建立电力市场中止和恢复工作机制并在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一百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之间、经营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 间、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因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发生争议的,可 先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 途径解决争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间提出争议调解 申请: 

(一)对于出清价格、结算依据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 在市场运营机构给出查询回复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对于结算凭证中的电量或金额有争议的,应在电网企业 给出结算查询回复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于其他争议,市场成员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2 年内提 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市场成员有义务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 (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争议处理所需的数据和材料。承担调 解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因调解工作知悉的商 业秘密。 

第十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与市场成员及市场运 营所需相关系统的数据通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通信协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要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 业标准。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有软、硬件模块应采用冗余配 置。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双活运 行系统,实现双套系统互为主备和并列运行,防止遭受严重自然灾 害而导致的系统瘫痪。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 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并具备可维护性、适应性、稳定性, 适应电力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 (五)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须对电力市场的经营主体注册 管理、数据申报、合同分解与管理、市场出清、调度计划编制、安 全校核、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市场运行监控等运 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 (六)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数据校验功能,支持对规 则配置和生效设置的校验,包括各类分项数据的单一合理性验证、 各种关联数据的相关性验证。 (七)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和数据接 口规范提供数据接口服务,支持市场成员按规定获取相关数据,市 场成员在使用数据接口服务时应满足相关网络安全要求。 (八)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具备在线监测功能,按有关规 定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 (九)现货结算子系统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统筹规划系 统功能的维护管理与扩展升级,满足市场全周期全品种结算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三方校验要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投入运行前,应由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开展市场出清软件 的标准算例校验。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第三方校验,确保电力现 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算法模型、市场出清功能和结果与现货市场规 则一致,同时满足出清时效性及实用性的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 市)有关主管部门遵循利益回避原则组织独立第三方开展校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数据交互和管理的要 求: (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互应支持多周期多品种电力 交易全过程业务,相关数据交互应确保流程清晰、数据准确、责任 明晰,可支持市场出清的离线仿真。 (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数据交互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数据精度应满足电力市场 运行规则要求。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交换的数据应由市场运营机构、 经营主体和承担计量、资金结算等服务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采 集、提供和核验,并负责数据准确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 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 截至 2026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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