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3-11-15 12:51:51 太阳能发电网
第五节 电网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等。

(二)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三)政府定价信息,包括输配电价、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

(四)代理购电信息,包括代理购电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电价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电压等级电价及构成等。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编号。

(二)发电机组装机、电量及分类构成(含独立储能)情况。

(三)年度发用电负荷实际情况。

(四)全社会用电量及分产业用电量信息(转载披露)。

(五)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及实际情况。

(六)输变电设备建设、投产情况。

(七)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违约总体情况。

(八)需求侧响应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向电力用户披露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用电信息。

(二)经电力用户授权同意后,应允许市场经营主体获取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信息。
第六节 市场运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电力交易机构全称、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服务电话、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二)电力市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则细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等。

(三)业务标准规范,包括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电网安全校核规范、电力市场服务指南、数据通讯格式规范等。

(四)信用信息,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经政府同意)、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

(五)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市场注册、交易总体情况。

(六)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

(七)市场力情况,可采用HHI、Top-m等指标。

(八)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

(九)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报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方校验报告、经审计的收支总体情况(收费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等。

(二)交易日历,包括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类交易安排。

(三)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四)约束信息,包括发输变电设备投产、检修、退役计划,关键断面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省间联络线输电可用容量,必开必停机组名单及总容量,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名单等。

(五)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

(六)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发电总出力预测、非市场机组总出力预测、新能源(分电源类型)总出力预测、水电(含抽蓄)出力预测等。

(七)辅助服务需求信息,包括各类辅助服务市场需求情况,具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组台数及容量、用户及售电公司总体情况。

(八)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经营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必要信息。
(九)中长期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总量及分电源类型电量、成交均价及分电源类型均价、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等。

(十)绿电、绿证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总量、成交均价等。

(十一)省间月度交易计划。

(十二)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出清信息,包括各时段出清总量及分类电源中标台数和电量、出清电价、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等。

(十三)应急调度信息,包括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等。

(十四)运行信息,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省间联络线潮流,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重要线路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非市场机组实际出力曲线,月度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十五)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包括结算总量、均价及分类构成情况,绿电、绿证交易结算情况,省间交易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构成、分摊和分享情况,偏差考核情况等。

(十六)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返还明细情况,包括各并网主体分考核种类的考核费用、返还费用、免考核情况等。
(十七)电力辅助服务考核、补偿、分摊明细情况,包括各市场经营主体分辅助服务品种的电量/容量、补偿费用、考核费用、分摊比例、分摊费用等。

(十八)售电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包括售电公司总代理电量、户数、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信息,各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缴纳、执行情况、结合资产总额确定的售电量规模限额。

(十九)交易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月度、月内、现货交易成交均价及电量。

(二十)发电机组转商情况,包括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

(二十一)到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

(二十二)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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