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案件的裁判,刘俊海强调,既然中美都是法治国家,就应该在法治理念下解决这个纠纷。美国法院应该摒弃对中国企业的误解、误读、误会,严格按照美国诉讼程序认定本案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作出一个有公信力的裁判。如果美国的原告企业不能举证成功,就应该承担败诉的结果。
刘俊海说,Solyndra公司宣告破产,但主体还在,它把破产原因归咎于3家中国企业,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它的破产与3家中国企业的竞争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即便3家企业构成了行业垄断,但也不能就确定Solyndra的破产与之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美国法院应该强调原告举证的责任。
“同时,中国企业的定价策略应该反思。中国企业应该致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避免只打价格战。同时,我们的企业走出去了,商品服务也走出去了,但还将面临很多来自出口国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前应该认真评估这些法律风险,认真研究所在国家的法律,未雨绸缪。”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