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
3、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1月12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环镇北路178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095,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任向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国电电力(2.35,-0.02,-0.84%)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格尔木国电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计划与国电电力青海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青海”)在距青海格尔木市中心约27 公里处合资设立格尔木国电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工作,新能源项目技术咨询及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预计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5,988万元人民币,资本金比例20%,海润光伏持股比例为35%,预计出资1,819.16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国电电力新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国电电力新疆哈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计划与国电电力新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新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合资设立国电电力新疆哈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能源电力生产(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预计项目总投资金额26,898万元人民币,资本金比例20%,海润光伏持股比例为35%,预计出资 1,882.86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国电电力甘肃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国电电力敦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并进行9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计划与国电电力甘肃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甘肃”)在甘肃敦煌合资设立国电电力敦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进行9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开发、销售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预计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8,844万元人民币,资本金比例20%,海润光伏持股比例为35%,预计出资1,319.08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阿拉善左旗国电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计划与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内蒙”)在阿拉善左旗南部巴润别立镇合资设立阿拉善左旗国电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进行2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光伏发电、光热发电、风光互补发电、水力发电、电力设施、高新技术、环保产业以及与新能源相关产业,新能源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预计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7,742万元人民币,资本金比例20%,海润光伏持股比例为35%,预计出资1,941.94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国电青海格尔木光伏有限公司并进行4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润京运通(6.19,-0.06,-0.96%)太阳能实业投资(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京运通”)拟计划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合资设立国电青海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建设40MW光伏电站。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48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公司注册资本9600万元人民币,海润京运通出资3840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40%。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公司收购美国夏威夷州-Waianae PV2 LLC公司89%股权并进行0.5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在美国的全资控股公司海润光伏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美国”)收购Waianae PV2 LLC公司89%股权。该公司现股东Blue Earth公司将继续持有合资公司约11%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合资双方将按比例再投入约186.31万美元用于0.5MW光伏电站项目的后期建设,项目建设期预计2-3个月。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项目融资。
表决结果:同意票540,095,3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派出的陈一宏、陈懿君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