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同意将持有新曜光电28.57%的股权共2000万元出资额,以20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新曜光电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转让其股权后,甲方在新曜光电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5、 新曜光电经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按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6、本合同项下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新曜光电承担。
7、本合同经新曜光电股东会同意及甲方董事会批准,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问题。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择机投资其他项目。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新曜光电自2009年8月开始运作至今,主要是进行第三代高聚光光伏产品的研发和试制,重点围绕产品的改进和优化开展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接收模块、光伏模组、跟踪系统等关键部件,经过反复的测试、改进,在技术和质量上得到了优化和提升。目前已取得两项专利证书,分别是聚光光伏发电模组结构、一种高倍聚光太阳能接收模块。
尽管新曜光电开展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并未实现预期的产业化进度,制约其产业化进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新曜光电研发的第三代高聚光太阳能光伏技术属世界最新一代的光伏技术,无前人可借鉴,所以目前仍存在一些较难突破的技术瓶颈;二是目前第三代高聚光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社会化产业配套尚处于不成熟期,导致新曜光电的产业配套能力严重不足;三是新曜光电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四是进入2012年,国内外光伏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内以第二代硅晶光电技术为基础的光伏产业由于无序发展导致产能过剩,供需失衡严重,再加上美国对中国晶体硅电池及组件的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及反补贴税,欧洲债务危机以及欧洲传统光伏装机大国纷纷下调补贴,使得光伏产品出口订单锐减,由此在新曜光电不可控的外部发展环境方面,给新曜光电所从事的生产成本更高的第三代高聚光太阳能发电技术为基础的光伏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鉴于以上原因,为切实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经与三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张明园先生协商并获得其支持,决定以公司对新曜光电的实际投资额为转让价格,将所持新曜光电全部股权转让给三新控股,同时终止对高聚光太阳能项目的投资。
由于本次交易价格按照公司对新曜光电的实际投资金额确定,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