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名单,总计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并给出了到2015年替代能源量和占当地能源消费比例的详细指标,以及相应的重点建设内容。
能源局根据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在对各地上报的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复核后,确定了包括北京市昌平区等总计89个项目。该文件 指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应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遵循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 展战略,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 比重。
国家能源局明确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创新可再生能源开发方式,探索多种可再生能源优化组合、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相互协调的综合利用模式。 文件还建议各城市、园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和需求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政策和管理创新等激发市场活力。
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加强规划统筹协调,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约束性发展指标。要将新能 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和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与城市节能规划、供热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的衔接,不断 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体系。
为提供资金保障,国家能源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金融创新试点,鼓励金 融机构建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建立适合分布式新能源特点的融资模式,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对小规模 企业和个人,采取统借统还模式予以支持。
国家能源局还建议电网企业积极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力系统运行,为分布式发电应用以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消纳提供系统支持,不断提高新能源城市(产业园区)区域电力系统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文件还指出,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协同推进建设。
国家能源局建议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信息监测和统计体系,按照规定时间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国家能源局会同 有关部门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城市(产业园区)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的城市(产业园区)授予新能源示范城市 (产业园区)称号。
国家能源局将建立服务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研究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省 (区、市)和示范城市要制定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国 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负责对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