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25 11:09:59 太阳能发电网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广核青河太阳能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广核青河太阳能有限公司、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等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白红玲联系电话:0991-2827121

  附件:《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3日


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独立供电工程(以下简称“无电光伏工程”)的项目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0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14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无电地区光伏独立供电工程运行维护指南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3〕360号)、《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09号)、《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3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电光伏工程建设内容为:对于电网延伸供电范围之外的无电地区,由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中节能集团以及中兴能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所分配区域独立光伏电站和光伏户用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责任,解决5.08万户20.1万人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作为解决本地区无电问题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相关的各项协调、衔接、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项目法人是其负责区域内无电光伏工程的建设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宣传等工作。

  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无电办”)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制度,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和宣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受自治区无电办委托,由新疆新能源研究所、新疆电力设计院、新疆电力科学院3家技术支持单位和8家项目法人各指派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新疆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独立光伏系统技术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负责本项目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审查、产品抽检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法人按国家能源局《新疆自治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能源局《金太阳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后,向国家申请“金太阳”补助资金。



作者: 来源:新疆发改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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