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副总经理王良友,因内幕交易文山电力(600995)遭证监会罚没521.31万元。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69227万元,并处以347.538454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显示,2015年7月8日晚,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要求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准备《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资本市场的请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7月9日上午,陈某带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汇报,并分发了材料,材料提及“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提出涉及文山电力的重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应及时向南方电网报告。2015年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召开董事会、党组会,王良友出席会议,会上临时增加了关于稳定证券市场的议题,主要涉及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
此后,王良友利用姐夫于某松、外甥于某宇和妻妹闫某红的账户内幕交易文山电力,这三个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MAC地址存在重合情形,该地址指向王良友办公笔记本电脑。“于某松”和“于某宇”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IP地址和手机号存在重合情形,下单手机号一直由王良友使用。“闫某红”账户交易文山电力使用手机号系南方电网调度中心分配给王良友查看电网曲线的专用电话,一直由他使用。
2015年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红”账户存在亏损、清仓卖出其他股票,转而全仓买入“文山电力”的情况。2015年9月22日,王良友父亲王某生银行账户向“于某松”账户三方存管账户转账50万元,全部买入“文山电力”。2015年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红”账户买入“文山电力”成交金额分别占累计买入成交金额的46.08%、60.75%和19.8%。
证监会表示,可见王良友买入“文山电力”意愿坚决,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特别是2015年9月22日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
因此,证监会认为,王良友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包括:
第一,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并没有参与、也不知悉内幕信息。第二,其交易行为均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明显异常交易。第三,本案发生在特殊的救市时期,不能把正常时期重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逻辑,简单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告知书》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明显不当。第五,此案最终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希望谨慎处理。
对此,证监会认为,王良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每次买入文山电力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推进基本吻合,交易明显异常。王良友提出的买入的合理理由并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异常性,依法不予采纳。
同样在文山电力交易中被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还有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长周某文的表哥石朝辉。
证监会另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石朝辉内幕交易文山电力累计亏损10.48万元后,还遭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之间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分别通话9次,短信18条。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辉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7.3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01.4002万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1.5654万元,累计亏损10.481397万元。
经证监会调查,2015年9月11日上午9时55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辉于10时30分后开始委托买入文山电力;9月14日上午10时22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同时互有短信往来,石朝辉随后大量委托买入文山电力,该两天买入文山电力量占总买入量的39.53%。石朝辉账户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此外,存在借入资金买入文山电力、卖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吻合等情形,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属内幕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王良友,1963年9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主任,云南电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07年3月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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