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发电权交易市场主体和电量政策规定,交易主体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燃煤自备电厂应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社会责任。除“以热定电”电量、涉外机组计划电量外,发电企业的优先计划电量、基础计划电量、市场电量均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进行转让。
交易组织应严格执行《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合同电量转让有关条款规定,按照双边或挂牌等方式按月组织,出让机组原则上不再参与当月电力直接交易。对于跨省区发电权交易,交易电量要按照峰、平、谷时段进行分解,并根据交易电量在对应时段压低出让机组出力水平无偿参与深度调峰。对于出让发电权后低谷时段调峰能力不足或直接停机(不含调峰停机)的机组,调度机构应在安全校核阶段折算核减成交电量。
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应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要求及时全面发布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结果及执行情况等相关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