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实施调整,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
通知明确:对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光伏项目,取消“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的前置条件,如符合《扶持办法》其他要求,可继续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奖励目录。
通知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管委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抓紧开展2018年度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同时,要求市电力公司做好配合支撑,同步做好个人光伏项目的信息报备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