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看点解读
3月7日,在电改领域近两年大热的现货市场建设试点领域又出大动作——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此时距离“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开展现货试点模拟试运行”的期限已不足4个月,再结合8个试点地区改革进度不一的现实情况,不难想象,《意见》的发布,既是为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定方向、划重点,也有督促进度滞后地区加油提速向前冲的意味。
那么,这份包含8大部分内容、涵盖24项重点意见的文件到底有哪些看点呢?让我们接下来一探究竟。
看点1
文件出台于试点建设进展缓慢之际
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进程大致如下: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并要求试点地区于2018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2018年8月底,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意见的通知》,印发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运行“1+8”系列规则,并随后启动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这是全国首个投入试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
2018年11月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健全完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应抓紧工作,加快研究编制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方案,抓紧研究起草市场运营规则,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底前开展现货试点模拟试运行。
2018年11月16日,全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现场会在广州召开,用以交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试点地区工作,拓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思路。
2018年12月27日,甘肃、山西两省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2019年3月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自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3份推动文件,召开了1次现场会,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还分别与8个试点地区建立了试点建设工作协调联系机制与信息报送机制,并一度推迟了试点地区试运行的启动时间。然而,即便如此,在8个试点当中,仅有南方(以广东起步)和甘肃、山西启动了试运行,其中南方试点明显快于其他,目前已着手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及配套监管指引的编写工作。除上述3个之外,另外5个试点有的还处在方案、规则编制过程中,有的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有的甚至还没有明确工作分工。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有了此次《意见》的出台。
然而,试点推进越是不容易,越彰显其意义之非凡,业界早有“无现货,不市场”的说法,足见建设现货市场之于完善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性。这是由电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不可存储性决定的,电力的供求关系必须固定在一个时间点上(至少是一个极小的时间段上)才有意义。因此,与其他商品的定价机制相比,电价对于供需的实时匹配情况更为敏感,因为其供需情况会发生实时变化,表现在同一个自然日内电价也会有大幅的波动。是以,要想准确发现电力这种商品的价格,并用以指导行业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就需要建立电力现货市场,这也为其他发达市场经济体所佐证。
看点2
探索计划与市场双轨并行的最佳衔接点
当前,我国电力行业正处在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过渡阶段,以市场为主导、双轨并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期内会继续存在下去。所以,做好市场与计划两种机制的衔接也是一个值得业界不断研究的改革课题。
对于年度优先发电、优先用电及暂未放开的发电计划电量,《意见》引入了政府授权合同机制,建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差价合同,公平合理结算。对于优先发电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探索电网企业与市场用户共同签订政府授权合同的机制。个人认为,此举是给现阶段的非市场电量披上了一件市场化的“外套”,至少做到在形式上融入了市场机制。
当然,除了让“计划电”在“量”上向市场靠拢之外,“计划电”在“价”上同样需要向市场化看齐。《意见》接下来又指出,“统筹考虑政府授权合同结算情况,根据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可以季度为周期动态调整暂未放开的所有用户目录电价,逐步解决好用户侧价格双轨制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现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让“计划电”最大限度地顺应市场机制,找到了用户侧价格可以双轨并行的市场化逻辑基础。
看点3
有利于促进清洁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定价策略
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要完成的重点任务之一,而建设现货市场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清洁可再生能源的随机性决定了其无法长期保持稳定出力,而极低的边际成本或者变动成本又让其在价格上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设定了合理的量价申报机制与限价机制的电力现货市场,就是为消纳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量身打造的。
《意见》要求,在现货市场初期,清洁能源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作为价格接受者优先出清,实现清洁能源的优先消纳。随后即强调,“各现货试点地区应研究明确时间表,有序安排清洁能源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接下来《意见》在明确限价机制时,又充分考虑了清洁能源消纳问题,“电力现货市场限价应以促进用户侧削峰填谷、消纳清洁能源和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为基本原则。上限价格设置可参考用户停电损失设置,下限价格可低于可再生能源变动成本,要避免因上下限设置不合理而出现价格信号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
与需要燃料成本且启停不够灵活的化石能源相比,清洁可再生能源的边际成本十分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在现货市场上,清洁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外增量部分具有压倒性的市场竞争力,一旦得到市场报价机会,或限价不会妨碍其边际成本体现时,光伏和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完全可以成为深受市场热捧的低价电和绿色电,而不至于成为被弃掉的电。
看点4
有利于区域市场建设
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并不例外,也是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原则。
《意见》在“科学论证电力市场模式”时,既强调要因地制宜,又要确保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这里的因地制宜选择市场模式,意在鼓励试点地区用差异化手段解决地方性问题;而确保市场模式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则是预留在更大范围实施市场化操作的空间,比如开展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等。
不仅如此,《意见》还进一步明确,选择电力市场模式时必须满足“有利于区域市场建设”的要求,具体表述为“电力现货试点应符合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要求,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为未来市场间交易和市场融合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更大范围消纳。”
与追求开放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的思路一脉相承,每个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犹如一块小拼图,各个试点在做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应充分服务于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这个整体大拼图,有利于区域市场建设——这个十多年前业已推动过的工作最终实现落地。个人认为,这也是选择南方区域作为首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的一个重要原因,南方试点自身涵盖电力生产基地和负荷中心,地域上覆盖东西两端,电量需要跨省平衡,并且涉及到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大范围消纳。同时,它还将粤港澳大湾区环抱在内,是服务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天然试验田。
众所周知,电力市场的级别有多高、市场化交易覆盖的范围有多广,决定了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市场化配置电力资源。当前,国内最迫切需要大范围配置的电力资源就是大量储藏在西部地区的清洁可再生能源电力,如何将这些物美价廉的清洁绿色电能与东部负荷中心实现顺利对接,急需试点地区在建设现货市场时充分考虑与跨省跨区交易相兼容,在搞好自身现货市场建设的同时,还要兼顾与省外市场的兼容性。
看点5
开本轮电改绩效评价之先河
新一轮电改已经走过了4个年头,各地主要以省为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包括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推动交易机构相对独立改革以及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等等在内,均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说,改革尚处在爬坡过坎期,需要各地多模式探索、局部突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标准,尤其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准。
然而,个人一直有这样一个期待,那就是直到有一天,顶层设计层面会组织专门机构制定出一套系统的电改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就各地改革责任主体、各改革分项以及改革整体进行实时跟踪,并在适当阶段对上述几个方面作出评估评价,甚至可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加以考核,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实施闭环管理,以提高改革效率。
如今,我们在《意见》中发现了与上述期待类似的端倪,《意见》明确“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绩效评估”,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电力现货市场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运行保障、市场运行效率、社会福利增加、清洁能源消纳等维度,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市场规则执行情况、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后评估,及时总结并不断推动完善市场机制。”这是新一轮电改启动以来,第一次提到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开展评价。届时,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评价尝试一旦取得积极成果,相信类似的评价工作就一定会被复制粘贴到其他分项改革领域。
看点6
发掘市场化改革新课题
在梳理这份《意见》的过程中,个人愈发理解了“改革永远在路上”“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些重要表述的真实意涵。随着本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渐次深入,一项项新的改革名目逐渐涌现出来,一个又一个新兴市场也急需建立起来。
《意见》在“合理选择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这一部分提及,“试点地区可视实际需要探索开展输电权交易”。这里出现了一个新的交易品种——“输电权交易”。在输电权交易市场购买输电权,类似于公共交通领域缴纳交通拥堵费,是在系统资源紧张时,为获得系统提供的服务而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类型。建设输电权交易市场,是在已经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情况下,采取市场机制实施电网系统阻塞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建立电力现货市场的重要补充。
此外,《意见》在“提高长期电力系统供应保障能力”部分中提及,“加快研究、适时建立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容量市场”同样是一个比较新的市场概念。建设容量市场,意在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发电项目业主,并在确保业主能够从电能量市场获得电量收益之外,还能根据其取得业主资质时中标的投资额度获得相应的容量收益,用以激励市场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的充裕性。
新的来,旧的去,电力的市场化进程也同样遵循这个万物运行之普遍规律。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随着现货市场的建立,旨在确保供需实时平衡的调峰市场已经淡出了大众的视野。同样,随着现货市场发现价格威力的逐渐显现,实施多年的峰谷电价政策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