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光伏公司,浙江一处长被批捕

2020-07-09 11:53:05 太阳能发电网
据光伏盒子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刘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受贿、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

据光伏盒子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刘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受贿、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该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定书中指出:2012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连土担任原衢州市林业局法规与产业处处长,负责协调全市林业对外交流合作、招商引资工作。2014年3月,时任衢州市林业局副局长的吴某2安排刘某负责浙江某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包括协调衢州市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寻找投资光伏项目所需用地。

同年4月28日,刘某到江山市走访企业,江山市林业局副书记方某、产业科科长姜某及浙江御园珍惜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李某2等人陪同。期间,李某2提及近期有很多人在找农光互补的相关项目,刘某便提出某新能源公司正在找光伏发电项目合适的土地,其手头有相关资料。李某2对此比较感兴趣便提出想到刘某处拿资料,刘某答应。次日,李某2到刘某办公室拿到了某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的相关资料,并交于江山市林业局产业科。

之后,李某2及江山市林业局干部姜某、周某等人认为江山市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业公司)在江山市块土地比较合适,便找到绿业公司负责人陈某商谈。因陈某对该项目也比较感兴趣,便由李某2联系刘某,让刘某通知某新能源公司派人来考察。

2014年5月13日,刘某带着某新能源公司一行人来到江山市林业局。由江山市林业局干部方某、姜某带领李某1、沈某等人到绿业公司的土地进行实地考察。刘某中途离开。考察后,某新能源公司认为该土地适合项目用地,便确定了投资意向。之后,在江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落实由江山市林业局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招商引资落实工作。最终在江山市林业局等部门的服务保障下,某新能源公司光伏项目在江山顺利落地。

2016年7月,刘某向该新能源公司不断索要20万元土地信息费,该新能源公司最终同意给刘某10万元。后刘某通过他人账户收受该新能源公司10万元。
 
2018年5月,刘某再次起意向该新能源公司索要财物,提出要1000万元的找地费,被拒绝。刘某便授意其外甥洪飞、吴承民(均已判决)及其朋友童某、李某3以找地人的名义向该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2014年受刘某委托为光伏项目找地,要求给予奖励”的诉求信。

洪飞等人在明知诉求信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仍向刘某出具。后刘某以江山项目落地牵头人的名义向该新能源公司谎称其于2014年牵头组建了由吴承民、洪飞、李某3等人组成的社会招商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费用,通过社会力量考察土地、弄清土地产权、理顺社会关系,要求该能源公司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人员业务费用和奖励,并向提供了前述诉求信。期间,刘某除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改新能源公司高管外,还唆使洪飞等人以找地人身份至衢州市林业局反映诉求,并先后两次带领洪飞等人至该新能源公司总部要求给予找地奖励。

2018年10月7日,该新能源公司因不甚其烦,同时对刘某所提到的委托他人找地一事无法核实,给了刘某现金50万元。刘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其自身债务、信用卡还款等。之后,刘某仍欲壑难填,以频繁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骚扰该新能源公司上级集团及新能源公司高管,要求再次支付找地奖励。2019年3月13日,李某1等人向江山市公安局报案。现该新能源公司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据此,原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对刘某未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未退出的诈骗犯罪所得50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诉人刘某上诉称:1.帮助该新能源公司找地非其职务行为,该公司支付的10万元属劳务费,其不构成受贿罪;2.其确实为该公司找过地,并未虚构相关事实,该公司支付50万元并非因为相信吴承民、洪飞是真实找地人,而是出于对其经济困难的人道主义帮助和避免其继续打电话、发短信等,实际并未受骗,不构成诈骗罪。

但检察机关认为:1.刘某基于其林业局法规处处长的身份向正泰公司索要10万元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罪。2.2018年,因刘某听说其他项目有高额路桥费,其不顾并没有承担项目落实工作和相应责任,伙同洪飞、吴承民,共同虚构了上述人员找地的事实,以此为名向某新能源公司索要1000万(后降到120万)找地费的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正泰公司受骗后给付50万元,应认定为诈骗罪。综上,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害单位对刘某表示谅解,可对其所犯诈骗罪部分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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