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安徽省出台《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方案再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即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
9月5日,安徽省出台《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方案再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即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宣城市经信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挖掘需求侧负荷调节能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在冬季日最低气温≤-5℃,夏季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对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试行尖峰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二、试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按规定执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
三、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类别。需求响应补偿电价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其中响应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响应补偿、实时响应补偿、填谷响应补偿,容量补偿价格分为约时容量补偿、实时容量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尖峰电价收入使用。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
五、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本着政府指导协调、电力用户自愿参与的原则,按省能源局发布的方案组织实施。
本文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作者: 来源:安徽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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