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促进跨区省中长期市场健康发展

2021-09-08 06:16:42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指导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中国电力报采访,回答记者提问。问:《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近日,国家能源局指导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中国电力报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按照《基本规则》有关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随即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体改〔2020〕234号)、《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司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共计收到各方反馈意见300余条。我们认真研究梳理,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多次召开研讨会,逐条研究讨论,吸收采纳了绝大多数建设性意见建议。此后,我们就部分主要意见再次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并指导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充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审定稿,于近日正式函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批准印发实施。

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在促进新能源大范围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助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一是明确可再生能源交易执行的优先地位。在交易周期优先级相同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交易(或含有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优先于其他交易执行。

二是健全新能源预挂牌交易机制。当未开展跨区跨省现货交易的区域通道输电通道有裕度时,通过预挂牌交易实现优先调用新能源外送消纳;输电通道无裕度时,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外送,以有效应对新能源出力的随机性、波动性。

三是优化抽水蓄能电站试点交易机制。在抽水蓄能电站就地利用基础上,组织开展新能源发电与富余抽水电量跨区跨省交易,深挖抽水蓄能电站的调峰潜力,促进新能源跨区跨省消纳。

四是做好与有关政策和交易的有效衔接。结合全面放开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和清洁能源消纳有关要求,做好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绿电交易、跨省跨区富裕可再生能源现货交易以及应急调度交易的衔接,激励需求侧消纳潜力,提供应急消纳手段,多措并举促进新能源消纳。

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何促进电力安全保障供应?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注重发挥市场在促进电力资源利用跨区跨省输电通道更大范围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在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基础上,提升中长期交易的省间余缺互济能力,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保障供应。

一是优先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协议。在年度及以上周期形成稳定的跨区跨省送电潮流和省级电力电量平衡格局。

二是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在年度、月度交易的基础上,增设月内(周、多日)交易,为短期内市场主体新增的交易需求或交易合同调整需求提供市场化解决方式,逐步实现向连续开市的过渡。

三是强化安全边界。基于关键通道可用传输容量分通道或集中组织出清,出清结果经安全校核后执行,充分利用跨区跨省通道的同时,提升中长期交易结果的可执行性。

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何有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主动做好各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修改了相关市场边界的硬性要求,开放式的规则设计更加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市场机制的创新和探索。同时,认真梳理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近年来开展交易业务的实际经验和市场成员的反映诉求,优化跨区跨省交易机制设计和业务流程,确保各环节、各成员、各平台高效顺畅衔接。

一是优化业务流程。根据市场主体诉求,优化环节设置、时间安排,提升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例如,延长年度交易中公告发布到交易组织的时间,为交易主体决策预留更充足的时间;修改挂牌交易出清方法,设置摘牌时间优先级时段,每个时段内完成摘牌视为出清优先级相同,避免出现摘牌结果过于依赖网速或操作速度的现象。

二是建立健全合同交易机制。通过合同转让、回购、置换等方式,实现交易需求的再调整,为市场主体提供合同灵活调整的市场化手段,满足市场主体更加灵活的交易需求,应对复杂多变的电力电量平衡形势,减少执行偏差。

三是建立责任偏差结算机制。细化执行偏差产生的原因,遵循“谁违约、谁补偿”的原则,由引起偏差的责任方按一定规则支付责任偏差费用补偿合同对方,具体补偿力度可由交易双方在事前协商确定,兼顾市场主体意愿和交易合同严肃性,激励市场主体履约。

四是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我们在复函中强调,要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逐步引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多元主体,加快构建和完善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统筹协调的电力市场体系。

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性提升?

答: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照《基本规则》文件精神,全面总结近3年来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运营的经验和问题,结合去年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规范交易组织,促进市场有序运营。

一是规范交易组织。遵照《基本规则》丰富交易品种、优化交易组织、做好与现行政策规则衔接、提升市场运行规范性的修订原则,重要思想及表述保持一致,夯实《实施细则》规范性。例如,跨区跨省优先发电合同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范畴;新增的月内交易由按需开市向定期开市、滚动开市过渡;增加滚动撮合的交易方式等。

二是强化市场信息披露。参照《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号)有关要求,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制定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信息发布办法。明确市场信息管理原则及责任划分,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违规处理和保密事宜;梳理形成市场运营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须披露的公众、公开、私有信息明细;增补交易机构每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报告条款。

三是加强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有关规定,督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履行跨区跨省市场监控、风险防控等职责,做好市场监控分析。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要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配合采取市场中止、干预措施。

四是规范表述和措辞。重要用词与《基本规则》保持一致,如“标杆上网电价”“标杆电价”修改为“基准电价”,取消“直接交易”“市场化交易电量分解”等不规范表述,增加“清洁能源”“边际电价法”等名词的定义,确保实施细则准确性、指导性。

问:市场主体可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实施细则》?

答:目前,我们已指导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实施细则》。下一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会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常态化受理市场主体咨询业务,并组织多种形式的宣贯培训,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交易规则,共同促进跨区跨省中长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杨鲲鹏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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