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山东省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用海选址要求、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界定、立体综合用海审批要求、海域有偿使用、项目确权登记、项目用海监督管理几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关于推进光伏
12月27日,山东省海洋局印发《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用海选址要求、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界定、立体综合用海审批要求、海域有偿使用、项目确权登记、项目用海监督管理几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7日。
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使用立体确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着力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光伏发电海域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海选址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用海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法律法规、规划明
确禁止的海域内建设。鼓励各市因地制宜探索利用已确权的养殖用海、盐田用海区域,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
二、用海方式与用海范围界定
光伏板阵列及附属水上平台的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水下电缆的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光伏板阵列垂
直投影的外缘线间距不超过 20 米的,光伏板阵列间海域应纳入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间距超过 20 米的,以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 10m距离为界,确定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与围海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光伏板阵列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板阵列用海范围,光伏板阵列间海域作为围海养殖、盐业项目用海范围。
三、立体综合用海审批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审批权限按照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确定。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光伏发电项目和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整体设计、整体论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型的项目不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双方应就权属关系、使用年限、生产建设、海域使用权续期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已设定养殖、盐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在和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依法提出项目用海申请。在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海域权属纠纷。
对于不同用海主体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一方用海主体拟进行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受
让方承认并执行之前的立体综合开发利用协议,避免转让后出现用海纠纷。转让协议未明确相关内容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
四、海域有偿使用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
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五、项目确权登记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
权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及其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
动产权证书中备注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称等)。
六、项目用海监督管理
沿海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防止以立体分层设权之名规避审批。同一光伏发电项目,不
得化整为零、分散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各级海洋执法部门应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擅自租用养殖、盐业海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水桩基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作者: 来源:山东省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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