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助暂行办法》),针对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详述了电价附加补助的对象要求,审核步骤,补助标准以及资金拨付方式。这是继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家在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做出的又一实质性举动,也进一步规范了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和支持对象。该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
补助对象
《补助暂行办法》规定了申请补助项目需满足的三项条件:
1.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3. 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向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补助申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而针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的项目,上网电价根据中标价格执行且不得高于同类项目政府定价水平。此外《补助暂行办法》还对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所涉及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列出专项补贴,具体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资金拨付和预算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付方式原则上为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相关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相关程序,每年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由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编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