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称,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广东省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研究编制了《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
4月2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通告称,为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促进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广东省能源局组织有关方面研究编制了《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至4月28日。
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管理,维护零售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体系。任何市场成员从事广东电力市场零售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广东电力零售市场管理体系。
第三条 广东电力零售市场运行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自律管理、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零售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支撑广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的信息技术系统(以下简称“零售平台”),承担零售平台有关零售交易活动管理。
第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零售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零售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签订和履行零售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交易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四) 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用电负荷管理。
(五) 根据电网企业(包括增量配网企业)出具的结算通知单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获取或开具电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签订和履行零售合同等。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五) 根据电网企业出具的结算通知单获取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者收取结算电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 提供电力零售交易的场所、设施。
(二) 研究拟订电力零售交易规则和有关制度。
(三) 组织和管理电力零售交易。
(四) 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管理零售平台使用账户,管理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资料。
(五) 拟订零售交易合同范本,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 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零售平台;负责零售平台的运营,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电力交易开展。
(八) 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 经授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结算等各类供电服
务。
(四)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 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负责市场主体的电费收取或支付,开具或获取电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反馈市场主体欠费情况。
(六)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量及档案数据,及配合开展电量差错退补等相关工作。
(七) 提供电网代理购电服务。
(八)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
第一节 市场化用户
第十一条 [注册要求]属于工商业用电类别,且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电力用户可注册为市场化用户。
第十二条 [交易资格]电力用户进入市场采用注册制,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注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用户分类]按照年用电量和电压等级,全市场电力用户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目前广东电力市场用户准入
只有大型和中型两类。
(一) 大型用户。指年用电量在一定规模及以上、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参与批发市场从发电企业购电,或参与零售市场从售电公司购电。
(二) 中型用户。指年用电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可参与零售市场从售电公司购电。
(三) 小型用户。指电压等级10千伏以下的工商业用户,若电力用户同时有10kV以上及以下的工商业用电户号,归类为大、中型用户。鼓励小型用户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十四条 [分类变化]大型、中型、小型用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用户的历史电量、电压等级等情况按自然年核验评估用户类型。
第十五条 [交易权限]大型用户完成市场注册后默认具有零售交易权限,参与零售市场交易;若要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则须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批发交易权限。大型用户批发、零售交易权限变更应以月度为周期。
第十六条 [用户入市]原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完成零售平台注册并与售电公司签订线上零售合同后,下季度起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完成零售平台注册并与售电公司签订线上零售合同的,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十七条 [市场用户转由电网代购]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零售合同到期或者解约的大型用户,若在次月用电需求申报截止前未建立新的零售关系也未申请成为批发大用户,则从次月开始转为电网代理购电;对于零售合同到期或者解约的中小型用户,若次月用电需求申报截止前未建立新的零售关系,则从次月开始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十八条 市场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售电公司
第十九条 [注册要求]售电公司应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获取交易资格。
第二十条 [小型用户保护]小型用户具有数量多、用电量小、变更频繁、用户信息处理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特点。在放开小型用户参与零售市场初期,为控制市场风险,保护小型用户权益,有序平稳推进小型用户零售市场,向小型用户售电的售电公司应在《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履约保函、人员、服务、风险管控、信用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为规范]售电公司应履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并遵守市场营销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准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售电公司应当向零售用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零售套餐或售电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零售用户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零售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对零售用户的适当性管理。
(二) 售电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保障零售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售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售电公司不得外包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核心售电业务。
(四) 售电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防止信息的不当流动和滥用,防范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不同零售用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章 账号及档案
第一节 零售平台账号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零售平台账号]帐号使用方为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非市场成员及其账号使用人,管理方为电力交易机构。零售平台与电力交易机构各信息系统通用统一的账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账号管理原则]账号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 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代表企业在交易系统维护本企业信息,开展电力市场业务等。
(二) 个人原则上只能注册一家零售用户的企业管理员账号。担任多家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零售用户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注册多家零售用户账号。
(三) 账号使用人身份信息须通过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通讯服务运营商进行账号使用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信息一致的验证。
2. 通过“粤信签”等外部系统进行的人脸生物特征信息识别验证。
(四) 企业管理员账号注册时,应通过对公打款、法定代表人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企业真实性及意愿认证,领取CA证书,完成线上授权委托书电子签章。
(五) 市场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零售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变更、注销等活动。具体操作流程由帐号管理相关细则承接明确。
(六) 账号使用人须确保账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账号名称、密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向他人泄露,不与他人共同使用账号。账号使用人在零售平台的所有操作均默认由本人完成,均代表相对应企业或单位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由账号使用人及相对应企业或单位承担。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原则]档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市场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身份识别标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零售交易订单、零售合同等信息实施编码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主体全周期档案管理机制,做好零售市场主体从准入注册、档案变更、电量采集、交易结算、直到退市的全周期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信息分类]档案信息主要分为基本档案信息、工商档案信息、用电档案信息、零售交易信息。
(一) 基本档案信息。包括企业管理员个人信息、常用联系人信息等,其中售电公司基础档案还包括资产及从业人员等注册信息。基本档案由市场主体提交,市场主体应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
(二) 工商档案信息。以“粤商通”等系统数据为准,包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 用电档案信息。零售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获取归集电网企业营销计量点档案信息,包括计量点的用电类别、电量、电压等级等,其中售电公司用电档案由与其登记零售关系的用户的用电档案进行归集。电网企业应保证用电档案的完整准确并及时推送零售平台。
(四) 零售交易信息。市场主体通过零售平台开展相应业务产生的信息数据,具体包括零售套餐信息、交易过程信息、合同签
订信息等。
第五章 零售套餐
第二十六条 [电力零售套餐]电力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提供售电服务,并约定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按照特定的价格出售电能量的要约。
第二十七条 [零售套餐分类]电力零售套餐可分为固定价格套餐和非固定价格套餐。
(一) 固定价格套餐电能量价格有明确预期,不随其他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固定套餐可采用一口价等价格形式。
(二) 非固定价格套餐一般包含市场价格联动、燃料价格联动等价格形式,其中:
1.市场价格联动指的是电能量价格与电力市场价格挂钩,随某个电力市场价格变动而上下浮动的价格。。
2.燃料价格联动指的是电能量价格与一次能源价格挂钩,随一次能源价格变动而上下浮动的价格。
3.浮动电费电价是指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对全电量上浮或下降固定单价的价格形式。
4.绿电环境溢价是指绿色电力的环境属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套餐设计原则]套餐设计遵循“公平合理、风险可控、清晰易懂、动态评估”的主要原则:
(一) 零售套餐框架按普遍适用原则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设计,各类术语应使用清晰易懂的标准名称结构、格式和条款。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