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
5月18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储能企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第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流程、技术标准等事宜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
(一)满足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准入要求。
(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三)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五条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按照“一个市场主体、两个交易单元”(××储能企业—发电;××储能企业—用电)的模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
第六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发生物理属性、技术参数、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等变化时,应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独立储能企业退出市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立储能企业满足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自愿退市(市场注销)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独立储能主体(电站)不再运行;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储能主体(电站)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电站)的充放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销资料。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在终止交易月(含当月)之前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
(二)独立储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3.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提出退市(市场注销)的独立储能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退出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公示期间如存在异议,则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企业再次申请注销。
第九条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独立储能企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储能企业履行强制退出程序。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条独立储能企业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企业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储能企业调峰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市场初期,独立储能企业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第四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将独立储能企业交易无约束出清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新疆电网安全校核相关原则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校核、机组发电能力校核、独立储能企业充放电能力校核等。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合同充、放电偏差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参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有关要求,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认定偏差电量的惩罚系数按1执行。
第二十二条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第二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实行分时段结算时间及相关要求与疆内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同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