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升级,主任委员任期不超三年

2023-09-01 08:04:37 太阳能发电网
   2023年8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随着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入,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日渐多样,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成立管委会,但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内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了管委会的组织架构,要求发购电方代表数量应多于其他代表,并明确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同时完善了议事规则,管委会参与规则制定、市场治理的程度加深。

  不过,《指导意见》没有提出电力市场暂停或中止等突发情况下管委会的具体职责。在市场发生极端情况时,管委会如何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是政府监管的补充


  《指导意见》提出,管委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是实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由于管委会和已撤销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有类似的“市场监督、参与规则制定”职责,有业内人士认为管委会将是“新版”电监会。

  电监会于2003年成立,2013年和国家能源局职责整合,是国家行政机构,在电力市场未全面启动、主要执行发用电计划时履行电力监管、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处理市场纠纷、开展行政处罚等职责,而管委会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产生的市场主体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管委会的组建成立、职责定位提出了原则性意见。

  在区域及省级电力市场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和交易品种日趋多元的背景下,2023年8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指导意见》,在前两份《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和议事规则,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自治性议事协调功能,保障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

  《指导意见》明确,管委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细则及方案;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等。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但各地管委会运作的进度、深度不同,在独立运作、职能发挥、运作管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上海电力大学教授谢敬东在接受《南方能源观察》(Energy Observer,eo)采访时表示,各地管委会尚未有效发挥协调市场运行中的异常情况、规范市场成员行为等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各方没有认识到市场自律管理在市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电力市场监管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当市场成员存在不规范行为等情况时,交易机构需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证据,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存在障碍。解决市场纠纷的另一种办法是诉诸法律,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目前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也以协调为主。

  “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管委会可以在对主体违规行为、市场运行问题等的判断标准和处置手段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自律管理和行业内部约束解决部分行政监管和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谢敬东说。

加强公正协同共治

  《指导意见》提出,管委会要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坚持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广泛选择成员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

  在代表组成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管委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较《实施意见》增加了增量配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两类代表。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数量应多于其他代表。

  《指导意见》延续了《实施意见》的委员任命方式,即区域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管委会投票表决。同时,相较《实施意见》,《指导意见》调整了委员的任期,由“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主任委员任期,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调整为“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对代表数量和委员任期的明确有利于提升管委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充分体现市场主体意愿,调动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这也是管委会真正实现协同共治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管委会的运作管理,除了延续投票机制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对管委会审议结果可行使否决权外,《指导意见》细化、完善了议事规则,包括议事机制、议题发起流程、会议召集方式、议事审议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管委会的重要职责议事审议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类交易规则、细则、方案等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在《实施意见》中,管委会只初步审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交易细则。这意味着市场交易规则可能都要由管委会先行审议通过,管委会参与市场治理的程度加深。

特殊情况下的作用待检验

  在管委会机制下,市场成员的违规行为可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若市场运行出现问题,各方代表可研究讨论,并根据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要求对市场规则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8月14日,受持续高温天气影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规模停电,现货电价一度超过1000美元/兆瓦时。谢敬东表示,此次事件暴露了加州电力市场的监管后置手段不足。在缺乏明确红线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冲击高电价,对市场运行造成较大影响。“这也反映了现阶段管委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没有赋予管委会审议、研究暂停或中止电力市场等突发事件的职责。2021年4月15日中午,山西突发大风沙尘天气,新能源出力快速下降。山西省电力调度中心向市场主体发布公告并启动实时现货市场熔断机制。彼时有专家认为,熔断机制的实施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市场运营机构不应拥有最终决定权。

  2022年10月印发的《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办法》提到,当市场交易规则必须进行重大修改、市场存在恶意串通操纵等情况时,山西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可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因气候异常、自然灾害等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发生重大电源电网故障、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故障等紧急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优先处理事故,必要时可中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谢敬东表示,目前政策对电力市场暂停、中止交易的边界和执行方式总体较模糊,仍需进一步明确。随着新能源占比逐步提高,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应对突发情况时,管委会如何发挥更大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作者:洪嘉琳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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