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2023-11-16 10:23:13 太阳能发电网

11月15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月度结算平均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即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含线损)、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尖峰时段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
〔2023〕1107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为适应云南省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加大,对系统调节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所有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分时电价。居民和农业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另文明确。

二、峰谷电价(一)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9:00—12:00、17:00—22:00;平时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二)浮动比例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月度结算平均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即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含线损)、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尖峰电价(一)尖峰时段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实时调整。

(二)浮动比例尖峰时段电价水平在本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电网公司对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尖峰电价可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其他事项

(一)执行峰谷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云南电网公司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优先用于平衡电力尖峰资金需求,剩余部分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享。云南电网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及浮动水平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能源局,根据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及市场改革进程等因素,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对分时电价机制进行动态调整。

(五)电网企业应加快表计升级更换,确保具备全面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条件,同时密切监测省内用电负荷变化,如用电负荷出现重大调整或执行中存在其他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0日


作者: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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